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1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vomaxpe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我想告我朋友 我該怎麼告呢?
小弟日前有遇到一件算是自家人打自家人的情形,我想要提告,請問我是否適當?

狀況:我朋友在九月二號晚上來我家找我,要回家時,他因為機車快要熄火卻猛催油門,撞倒前方的機車(正是小弟的車)
導致我的車往左邊倒,摔到左側的車殼擦傷,雖然車殼擦傷輕微,但我這台新車才剛牽回來兩個月,心有不捨,再加上我私下跟對方家長索賠卻被敷衍了事,我心有不甘想要向法院提告,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補充說明:事發當時已經很晚了,而且對方家長急著趕他回家,我並沒有馬上報警處理,事後(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9-11 23:50 |
evomaxpe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沒人知道提告流程嗎?
拜託~請幫幫忙,好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9-12 03:04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既然有去警察局,可以請警察幫忙移送...省時又方便。 我想,您上次應該只有備案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9-12 13:12 |
evomaxpe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7-09-12 13:12發表的 :
既然有去警察局,可以請警察幫忙移送...省時又方便。 我想,您上次應該只有備案吧~
恩 只有備案...但我今天去找警員協助 他是勸我先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再不行就到法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9-12 15:08 |
smilehouse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evomaxpeng於2007-09-11 23:50發表的 我想告我朋友 我該怎麼告呢?:
小弟日前有遇到一件算是自家人打自家人的情形,我想要提告,請問我是否適當?
.......

既是"朋友"...要提告~是否適當表情
真提告..意味再也無此"朋友"..表情
或許趁此事故..看清楚所謂的"朋友"~是什麼東東.表情


巧智終歸庸俗
雄謀只餘虛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9-13 21:26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是機車輕微的損害,不論是朋友或是陌生人都不值得提告。

或許過一陣子,即便是再大一點的擦傷,你也不會在意,

雖然這樣大家都覺得不公平,但是這才是真實的社會。

你可以這樣同對方說:「還好,人平安就好,車子只是倒了,扶起來就好,你就別在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9-15 06:10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evomaxpeng於2007-09-12 15:08發表的 :

恩 只有備案...但我今天去找警員協助 他是勸我先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再不行就到法院!
依照正常程序是先調解,如果不成才請警方移送訴訟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9-24 11:52 |
ispac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5樓大大說的很好~
不用為輕微事件興訟!
好來好去不是很好嗎?


知足是自然的財富,奢侈是人為的貧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9-28 09:14 |
無尾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這麼小的案子興訟,
小心被法官訓斥浪費司法資源喔!
要知道到法院提告,
是要佔用許多司法資源低,
法官、書記官、通譯及其他人員等之薪資,
法院場地的成本,
維護法院的基本開銷......等,
零零總總加一加也不少錢,
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
雖然提告要繳交裁判費,
不過以本案金額看,
那裁判費肯定不夠支應成本,
最後還是納稅人買單,
所以法官才會訓斥雙方,
建議還是如『kenken8168 』大大所言,
「還好,人平安就好,車子只是倒了,扶起來就好,你就別在意。」

不過話說回來,
偶不是來教訓人的,
還是應該回應一下
建議還是先到各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再到法院訴訟,
以本案規模及案情複雜度,
到簡易法庭提起簡易判決即可,
迅速又節省司法資源,
但要注意一點,
簡易判決屬二級審的制度,
如有不服,
只能上訴一次,
其上級審為地方法院,
上訴到地方法院後即判決定讞,
這與到地方法院提起一般訴訟程序的三級審不太一樣喔,
(地方法院之上級審為高等法院,再上去還有最高法院)
畢竟簡易判決就是要達到迅速、節省司法資源的目的,
如又上訴個沒完沒了那就沒意思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09 09:11 |
spiderman41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你要提告的話,依這個情形,是沒有辦法提起刑事告訴的,因為毀損罪裡面並沒有處罰過失。這是第一點。因此,在這個地方你只能自己去提起民事告訴,這是小額事件,非常快就解決了。建議你對方如果沒有和解誠意,你先寄存證信函給他,請他自動來找你解決,如果他不理的話,法院有一種程序叫做非訟程序,你可以聲請發支付命令,如果一定時間對方不異議的話,效力等同於民事判決,如果對方異議的話,也有視同起訴的效果。你可以參考看看。不過要先付1000元的費用。你可以請求對方負擔,但是你要先出。這樣可能比較快。有些時候對方如果比較不懂,通常看到存証信函就會馬上找你講,要不然看到法院發的支付命令他如果理虧也會挫著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09 13:4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2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