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7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AN9420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肇事逃逸+伤害罪!!!
大家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今天我跟朋友要去鹿港玩,行经彰化伸港乡的时候,不小心和一个未满18岁的小弟弟发生擦撞,擦撞前我完全没发现,但是朋友跟我说的时候已经来不急了,我当下认为是对方来撞我的,我的车也没有太大的擦撞感觉,想说应该不严重,就走了。

回到家以后接到警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8-24 19:44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能在警察局和解下来,可以当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但前提是警察不机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28 09:24 |
PAN9420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很想跟对方和解啦,不过对方狮子大开口,要十万以上才肯和解,要是自己骑车去被撞,只要对方走了就有这么多钱赚的话,我也要去被撞...
已经放弃了,等开庭...只知道驾照一定会扣,头昏眼花 ,靠驾照赚钱的,至于刑责的方面已经不在乎会被关多久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8-28 19:18 |
coralmo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方的手脚有擦伤,他的机车左侧面板跟引擎壳破损,然后要告我伤害罪,(需在案发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就超过告诉期间了,他要告你,就不能告了)
假如跟对方和解了,我会吊销驾照吗?如果吊销,要吊销多久?要多久才能再考驾照?
如果你和解了,对方就会撤回告诉,对方既然撤回告诉,案子就算结束,法院(或检察署)就不会继续处理,如果是这样处理,你应该就不会受到吊销驾照的处分,
我可以申请鉴定肇事责任厘清吗?
当然可以,可以直接向警察机关声请提出(不过他们通常懒得送),不过,如果对方要求提告诉,警察机关就一定要送,如果在警察机关未送,将来在检察署,一样可以提出声请,要求鉴定

路权方面我是直行车,对方要左转。
这样看对方有无打方向灯,及何时打出方向灯,如果反应不及,当然你的责任就减轻

依照我的情形,和解后的处分会是?会扣车牌吗?吊销驾照多久?会判多久的刑? 有和解,不会判刑(检察署就应为不起诉处分,如已起诉后始和解,法院应为不受理判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08-29 15:16 |
wolf000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如果警方受理后,有开告发单(肇事逃逸)给你,并对你制作笔录,那你的案件会依刑法185之4条肇事逃逸致人受伤或死亡,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公诉罪,会函送到法院。
二、对方提伤害(过失伤害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告诉后,湏对方在和解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否则法院还是会进行判决。
三、警方应该不会扣你的车牌,至于吊销驾照多久才能考照? 你可以问监理站或裁决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13: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4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