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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74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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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身分跟参与
1.公务员甲 教唆非公务员乙 收贿
2.非公务员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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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07-13 11:44 |
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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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
犯之规定者,为限。
1.非公务员就公务亦属广义的公务员就是贪污治罪条例.非者如为民间事务,收贿是无罪看其结果行为最多可能也只有背信罪.
2.非公务员甲 教唆公务员乙 收贿--贪污治罪条例
只要收贿2个就是犯罪无期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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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7-07-19 08:03 |
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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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wnweifan提醒,我犯了一个错误
刑法75.7.1实施翻修版
修正公务员定义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或受公务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因此,公立医院或公营事业机构人员若从事公权力以外行为、或私经济领域,将排除在刑法公务员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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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7-07-19 08:32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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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weifan大大才对
退休了有点浑钝,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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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7-07-19 08:56 |
why7422w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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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谢谢你
不过我要的是考试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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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07-19 09:03 |
szhen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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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务员甲 教唆公务员乙 收贿
甲非公务员,乙是公务员。
依刑法§31第一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
以正犯或共犯论
,so~
(1)实务→无身分者(甲)教唆有身分者(乙),该无身分者,仍得论以教唆犯,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因为法条说〝以正犯或共犯论〞,所以甲可以『拟制』为教唆犯)
(2)学说→负有义务之人始得成为正犯(具备公务员资格始得成立正犯),无义务之人顶多只能成立参与犯,而若仅为教唆或帮助犯,本来就会构成教唆或帮助犯,并不需要由法律来拟制,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
=〉实务&学说的差别在于~实务是
拟制
为教唆犯,而学说认为
不用拟制
,本来就是教唆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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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8-03 20:45 |
d9458132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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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hy7422w于2007-07-19 09:03发表的 :
非常谢谢你
不过我要的是考试用答案
这里是法律讨论区
寻求"考试用答案"请至国考公职区发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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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7-08-05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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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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