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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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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些刑總的問題
請問
1.(保護主義中有一個為外國人攻擊台灣人,就是刑法第八條吧)那刑法第八條規定之外國人適不適用刑法對人的效力?

2.甲駕車撞死人,駕車逃逸成立三個犯罪責任:
(1)271+15 or (2)185之4+293
==>問題:這一題應是有義務吧,所以是不是應該用294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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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07 12:23 |
ya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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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一下第2題
2.甲駕車撞死人,駕車逃逸成立三個犯罪責任:
(1)271+15 or (2)185之4+293
==>問題:這一題應是有義務吧,所以是不是應該用294才對?

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

其競合關係
參92台上4552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固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然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重傷)罪,係就同條第一項之遺棄行為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為處罰,為該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自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而非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所可取代。"
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論以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再與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數罪併罰

請各位先輩指教結論是否有錯...


平凡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8-02 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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