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拘提关在哪
我只找到管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06 22:13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拘提」只是一个把人带到侦讯处所的行为,并不会关人。通常检察官拘提犯嫌,是拘提至地检署,讯问之后,才决定要放、要押或是交保,接着声请法官裁定,如果决定羁押,才会关进看守所。

而若是警察拘提,等待移送地检署的短时间内,人就关在警局。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1-07 03:09 |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喔...我懂了...非常谢谢你 表情

那再请问 管束票 是用在什么情形阿???

3q3q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07 21:45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管束」是民事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督促债务人旅行债务的手段,以免债务人恶意拖延、不履行债务。由于管束是一种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透过向法院声请,由法院裁定许可,才能执行。

「管束票」即是法院同意当事人「管束」的声请时,发出给法院执行人员(行政执行为行政执行署)的许可证明文书,执行人员执行管束时,持有管束票以证明执行合法,将受管束人移送至管收所。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1-08 18:32 |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回答...^^

but 印象中你所说的都是 管收「管收票」....不是 管束「管束票」 拉
那些都是行执法17条-19条的
我问ㄉ是 行政执行法中即时强制的 管束 行执法37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08 22:10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抱歉~因为你前面的问题,所以我以为你仍在问拘提管收。

行政执行之「管束」,因其即时强制以及阻止犯罪发生之预防性质,并未设有「管束票」的程序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执行即时强制管束,不需要向法院事先声请,「即时强制」顾名思义即不可能事先设想,所以我不知道你在哪里看到「管束票」的使用,这应该是不存在的。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1-09 00:28 |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喔...3q3q

感谢你^^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09 22: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6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