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yuuk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励志] 适合就是最好的
在姐弟恋逾来逾普遍的今天,虽然年龄差异不再是成为女大男小的婚姻障碍,但始终世俗的目光还是对女大男小的感情另眼相看。对于夫妻,人们的思维里习惯接受男大女小,女大男五岁以内或许还能勉强接受,女大男五岁以上者恐怕很多人都不看好,因为女人衰老的快是不争的事实,而男人往往成熟比较晚等等诸多因素,构成了很多人对这类夫妻能否相伴到白头实在是持怀疑的态度。

但在我的身边,有一对年龄相差十岁的“姐弟”夫妻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演绎了感人、真挚的爱情!他们让所有对姐弟夫妻持怀疑态度的人改变了些许看法!

也许是因为年龄的差异,他们显得特别引人注目,只要他们走在一起,总会引来旁人的目光,有的免不了在背后嘀咕一番,当然,更多的是对他们肃然起敬。

如果按世俗的目光、人们习惯的思维看来,他们之间的确有很多的不般配:一是“年龄悬殊”,女方大男方十岁,这在很多人看来是一道较难逾越的鸿沟;二是他们结婚时,据说还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签订了协定,因为女方已有一个女儿,她不想再生孩子,考虑到男方父母有传宗接代的强烈观念,便与男方签了“如果男方的弟媳生的是男孩,她将不再生孩子,如果男方的弟媳生的是女孩,她才生孩子”的协定。

后来男方的弟媳果然生下男孩,女方自然顺理成章地不再生孩子,男方没有丝毫的意见,把女方的女儿视如己出。

现在他们已经在一起恩恩爱爱地生活了二十多年。

熟悉这对夫妻的人无不感叹:不管怎么说,男的真不容易,找了个比自己大这么多的女人也罢了,还愿意不生自己的孩子,就凭这一点,了不起啊!

而他们,闲听别人说三道四,笑看周围离婚烽烟四起,褒也好贬也好,只管甜蜜恩爱地经营着自己的婚姻,让岁月见证他们的地老天荒。他们给人最深的印像是,两人经常手牵手走在一起卿卿我我,那种恩爱,羡煞旁人,甚至已经成了一道独特美丽的风景!

女人们谈起他们时,有时免不了要互相询问:“要是你的儿子找了个比他大十岁的女人,还带着个孩子,又不愿意再生孩子,你愿意吗?”得到的回答几乎是一致的:“绝不愿意!”

当有人问到我时,我沉默了。

但我想,如果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在我身上,万一有一天我的儿子真的是深深地爱上了比他大十岁的女孩并做好了相伴一辈子的准备,我这个做母亲的,尽管心里也许会不太乐意,但至少我也不会反对,依然会送上我真心的祝福。

因为,我从这对夫妻身上看到了:年龄不是衡量爱情长久的东西,年龄更不会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真正的爱,可以超越年龄,超越一切!

我从心里佩服、尊敬这对夫妻,在二十多年前,两人跨越年龄的鸿沟,勇敢地走到一起,真的很不容易!我不知道当年他们是如何冲破家庭的重重阻力、冲破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走到了一起?更不知道他们婚后一路走来承受了多少难以想像的压力?难能可贵的是,两人风风雨雨携手走过了二十多年,没有为任何舆论动摇过、影响过一丝一毫的感情,这不是谁都能做到的。

爱是惟一的理由!感情没有定式,不论是男大女小,还是女大男小,重要的是适合自己就是最好的!


【心得感想】

爱是不怕年龄差异
只要真挚的爱
不论是男大女小,还是女大男小,
重要的是适合自己就是最好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日本富士通公司 | Posted:2006-12-17 15:38 |
Sally小猫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特殊贡献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创作大师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宠物园地
推文 x918 鲜花 x23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啊。
对方的好与坏,只有当事者人清楚不过了。
适合自己的最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19 13: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6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