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8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公務員受訓、試用期 加強淘汰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考上公務員,不代表穩吃鐵飯碗。考試院提高公職錄取者受訓淘汰率,除有1人未通過基礎訓練被淘汰。近兩年還有6人因實務訓練不及格被刷掉;另有一名機械工程類科錄取者,因不懂操作機械,明顯不適任,在試用階段遭淘汰。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蔡璧煌指出,依現行法令,高、普、初考及地方特考等公職考試,錄取後先分發占缺,再受訓4個月,包括3-5周基礎訓練及2-3個多月的實務訓練;基礎訓練不及格,可申請自費重訓,再被當就淘汰;實務訓練不及格,直接簽報保訓會淘汰。

基礎訓練主要上法律、公務倫理、管理能力等課程,蔡璧煌說,早期受訓者幾乎都及格;這兩年加強淘汰,前年高普考、地特錄取者在去年分梯受訓,各21人不及格,其中1人重訓被當遭淘汰。

他說,去年高普考、地特、初考錄取者今年受訓,各有46、27、1人不及格,地特尚有一梯次44人還未打成績,等於至少74人被當,史上最多,他們都可申請重訓。

由機關打成績的實務訓練,更能近距離觀察新人是否適任,這兩年已有6人被淘汰。

蔡璧煌舉例,有個一般行政類科錄取者,分發到中部鄉下,以為很好混,經常曠職,最後被淘汰;另兩名錄取司法人員特考的錄事、執達員,則因常推諉公事、甚至在外兼差而被刷掉。

還有一人舉止異常,受訓階段常懷疑有人要害他,可以一天打幾十通電話報警,單位主管不勝其擾。蔡璧煌說,保訓會特別派了3個人,連同一名心理師前往調查,但當事者拒絕面談,最後簽報淘汰。

訓練及格,還要通過半年試用期才算正式公務員。蔡璧煌舉例,有材料工程系畢業生,錄取機械工程類科,實務訓練勉強及格,後來任職南部一所大學,要帶學生操作機械卻根本不會操作,未通過試用被淘汰,更加凸顯筆試取才的盲點。


蔡璧煌說,公務員平均任職29年才退休;退休後又平均可領29年的月退休金。他呼籲各公家單位,若發現新人訓練或試用期表現太差,要勇於淘汰,不能太鄉愿,以免國家花58年養一個不適任公務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8 23:15 |
avalon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蔡璧煌舉例,有材料工程系畢業生,錄取機械工程類科,實務訓練勉強及格,後來任職南部一所大學,要帶學生操作機械卻根本不會操作,未通過試用被淘汰,更加凸顯筆試取才的盲點。

這句有很大的問題,如果這個材料系畢業的分發到監理站,負責驗車的業務或坐櫃檯收錢的是否一樣會不適任?見鬼,誰說考上機械類組的都要會操作機器?難不成要有車鉗銑刨研都拿到證照,才能勝認。

如果一個對的人放錯位置,那表現出來的實力,真的是實力嗎?也太扯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2-10-24 22:32 |
avalon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他講的不會是99年錄取成大的那一個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2-10-24 22:33 |
e0123abc32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01 14:1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4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