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于 2012-05-28 16:57 发表的 关于地方制度法的几个问题:
一、莫拉克台风造成严重灾情,突显出中央与地方救灾权责划分不清,纵向与横向联系机制不畅通等问题(例如屏东县长透过媒体向中央求援,引发中央与地方互斥对方救灾不力)。依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条规定,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为直辖 市、县(市)政府与乡(镇、市)公所之自治事项;灾害防救法第3条明定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应依权责办理「中央及直辖市、县(市)政府与公共事业执行灾害防救工作等相关事项之指挥、督导及协调」、「灾害防救工作之支援、处理」等有关灾害预防、应变及复原重建共通工作事项。请问::
(一) 中央与地方灾害防救权责划分不清之问题关键。
(二) 如果中央通报地方重大灾情,然部分县市政府忽视中央警示资讯,未下达及执行强制撤离灾区民众,中央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76条「代行处理」强制撤离?
(三) 事务代行权应具备那些要件?其效果如何?
.......
就(一)而言,不才认为,涉及人力资源及机器设备问题、权责归属未能厘清及授权分配、协调联络未建立明确通报机制、社会观感未重视而行政单位容忍忽视.......
(二)(三)不才电脑里档案(忘了哪来~)
干预权(介入权)(代行处里)
国家机关对地方自治团体之机关得为如何干预??是举例说明之。(92高一)
一、意义
系指上级机关直接行使原属下及机关之权限。上级机关之此项权限称为介入权或干预权,我国现行地方制度法第称之为「代行处理」。
二、法制上规定
地方制度法第76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严重危害公益或妨碍地方政务正常运作,其适于代行处理者,得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政府命其于一定期限内为之;逾期仍不作为者,得代行处理。但情况急迫时,得迳予代行处理。
三、要件
(一)地方行政机关依法有作为之职责。
(二)致严重危害公益或妨碍地方政务正常运作。
(三)经该管自治监督机关定期命其作为,而逾期仍不为或情况急迫不容定期者。
(四)性质上属于代为处理者。
四、种类
(一)垂直介入权:
指上级机关直接行使下级机关之权限。
(二)平行介入权:
多指警察在其所管辖的区域之外执行勤务,此乃为了逮捕现行犯,或为立即阻止犯罪或违警行为,而为必要的越区执行勤务。
五、容许性
(一)肯定说:
基于行政一体之要求,在上级行政机关行使指挥、监督权限之下,为依法行政、有效达成行政目的,故应承认上级机关享有介入或干预下级机关管辖事务之权限。
(二)否定说:
1.行政分工设职制度之意义将丧失。
2.行政机关内部管辖秩序破坏、影响法安定性。
3.影响人民诉愿救济之程序。
(三)折衷说:
如无法规明白的授权,则行政机关只有在严格的条件下始享有介入权,即,1.有关事务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将产生迫切的危险2.下级机关不服从上级监督机关的指示时。
以上自行参用~
第二题能不能行使代行权,自参代行权之要件看是否符合~
PS.地制法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