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於 2012-05-28 16:57 發表的 關於地方制度法的幾個問題:
一、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突顯出中央與地方救災權責劃分不清,縱向與橫向聯繫機制不暢通等問題(例如屏東縣長透過媒體向中央求援,引發中央與地方互斥對方救災不力)。依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之自治事項;災害防救法第3條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權責辦理「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等有關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共通工作事項。請問::
(一) 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權責劃分不清之問題關鍵。
(二) 如果中央通報地方重大災情,然部分縣市政府忽視中央警示資訊,未下達及執行強制撤離災區民眾,中央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強制撤離?
(三) 事務代行權應具備那些要件?其效果如何?
.......
就(一)而言,不才認為,涉及人力資源及機器設備問題、權責歸屬未能釐清及授權分配、協調聯絡未建立明確通報機制、社會觀感未重視而行政單位容忍忽視.......
(二)(三)不才電腦裡檔案(忘了哪來~)
干預權(介入權)(代行處裡)
國家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得為如何干預??是舉例說明之。(92高一)
一、意義
係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及機關之權限。上級機關之此項權限稱為介入權或干預權,我國現行地方制度法第稱之為「代行處理」。
二、法制上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三、要件
(一)地方行政機關依法有作為之職責。
(二)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三)經該管自治監督機關定期命其作為,而逾期仍不為或情況急迫不容定期者。
(四)性質上屬於代為處理者。
四、種類
(一)垂直介入權:
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下級機關之權限。
(二)平行介入權:
多指警察在其所管轄的區域之外執行勤務,此乃為了逮捕現行犯,或為立即阻止犯罪或違警行為,而為必要的越區執行勤務。
五、容許性
(一)肯定說:
基於行政一體之要求,在上級行政機關行使指揮、監督權限之下,為依法行政、有效達成行政目的,故應承認上級機關享有介入或干預下級機關管轄事務之權限。
(二)否定說:
1.行政分工設職制度之意義將喪失。
2.行政機關內部管轄秩序破壞、影響法安定性。
3.影響人民訴願救濟之程序。
(三)折衷說:
如無法規明白的授權,則行政機關只有在嚴格的條件下始享有介入權,即,1.有關事務必須立即處理否則將產生迫切的危險2.下級機關不服從上級監督機關的指示時。
以上自行參用~
第二題能不能行使代行權,自參代行權之要件看是否符合~
PS.地制法沒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