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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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34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故意和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無過失責任,民法上有程度上有差別,在此步討論.如何前面先進所述,講白話一點,你有該盡到的義務,你沒盡到責任,而且是明顯且重大,法律就要求你要負責任,更何況是你故意造成損害,以法律上所用之詞,稱之為 舉輕以明重,輕度的行為就有規定要處罰,更何況重度的行為當然更要處罰(這在刑法學上,入罪則舉輕以明重,出罪舉重以明輕,意思是重度的行為刑法就不處罰了,輕度行為更不處罰)
民法983結婚之實質要件 983第二項直系姻親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婚姻關係消滅除了離婚外有包含"死亡"嗎?? 若沒有那....兒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給兒子的爸爸嗎??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給小叔(死老婆)嗎?? 爸爸死了兒子可以取繼母嗎??
兒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給兒子的爸爸嗎??-->婚姻關係消滅,有離婚.死亡可能還有婚姻被撤銷,離婚和死亡 這之後婚姻關係雖然消滅,但民法特別定明直系姻親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他們雖然乙丙婚姻關係消滅,但法律仍規定翁與子媳不得結婚. 舉實例.甲有乙子,乙子和丙女結婚生下丁,乙出車禍死亡,依民法,死亡後一切關係終止消滅,但民法983條第2項特別訂明,甲與丙之直系姻親婚姻關係不會這樣而消滅,所以不得結婚.如果把他解釋成可以結婚,情形會很詭異,丁在乙未死亡時,叫甲爺爺,乙死亡後與甲結婚,丁要改口從親生爺爺改口叫繼父,那丁法律地位升級與乙(親生父親)同位階,叫乙為哥哥,傳統倫理上叫 亂倫 ,所以法律便訂明,相信這樣你應該能理解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給小叔(死老婆)嗎?? 哥哥甲和弟弟乙於身分法上出於同血緣(同一生父),因此法律關係為旁系血親2親等,甲與丙女結婚,丙與乙之親屬關係為旁系姻親2親等(丙與乙關係之算法,同甲與乙之算法),為何要如此說明,因為,只要沒有民法上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原則上,在彼此婚姻關係消滅後,是可以自由結婚(任何需無已婚身分),故此, 民法 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依民法親屬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解釋法條方法有文義解釋(文義上直接解釋及反面解釋) ,從第983條第1項第3款反面解釋,如果是輩分相同,便不受此限制,丙和乙之輩份相同,雖然在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但輩分相同是可以結婚的 準此,乙和丙可以結婚,
爸爸死了兒子可以取繼母嗎?? 這各問題,和翁與子媳可否結婚,理由解法相同
刑法36條 公務員資格..有包含政務官or軍人嗎?? 公務員的定義又為何勒?? 公務員這各觀念定義,滿多的,有許多法源認定,有公務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刑法 既以限定刑法36條,應指成為公務人員(國家所訂有給職之文武官員)及其公職候選人資格(民代和民選首長) 政務官和軍人係有給職之文武官員, 如要明白公務員定義,我想您應參閱公務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服務法,以及刑法第10條第2項 小的不才 無法描述範圍及確切定義, 因為涉多部法律觀念.您需自行參悟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2-09 00: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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