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000915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刑法??
民法434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民法983結婚之實質要件
   983第二項直系姻親於婚姻關係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00:20 |
菜鳥考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主你/妳好,我的認知如下提供你/妳參考

1.在法律解釋上,有所謂的舉輕以明重,民法第434條
雖然只規定租賃物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導致失火
而毀損滅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產生過失必須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的程度比過失還要嚴重,當然是必須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都是在規範身分關係,死亡是身分
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

3.公務員有最廣義ˋ廣義ˋ狹義的定義,刑法第10條第1項
是廣義的規定,如果是公務員法,印象中是偏狹義的規定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將政務官與軍人都認定是公務員
政務官可以參考釋字第587號;軍人可以參考釋字第455號

請日後看到這版的版友們指正與補充,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14:50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434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故意和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無過失責任,民法上有程度上有差別,在此步討論.如何前面先進所述,講白話一點,你有該盡到的義務,你沒盡到責任,而且是明顯且重大,法律就要求你要負責任,更何況是你故意造成損害,以法律上所用之詞,稱之為
舉輕以明重,輕度的行為就有規定要處罰,更何況重度的行為當然更要處罰(這在刑法學上,入罪則舉輕以明重,出罪舉重以明輕,意思是重度的行為刑法就不處罰了,輕度行為更不處罰)


民法983結婚之實質要件
  983第二項直系姻親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婚姻關係消滅除了離婚外有包含"死亡"嗎??
  若沒有那....兒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給兒子的爸爸嗎??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給小叔(死老婆)嗎??
              爸爸死了兒子可以取繼母嗎??

兒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給兒子的爸爸嗎??-->婚姻關係消滅,有離婚.死亡可能還有婚姻被撤銷,離婚和死亡 這之後婚姻關係雖然消滅,但民法特別定明直系姻親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他們雖然乙丙婚姻關係消滅,但法律仍規定翁與子媳不得結婚.
舉實例.甲有乙子,乙子和丙女結婚生下丁,乙出車禍死亡,依民法,死亡後一切關係終止消滅,但民法983條第2項特別訂明,甲與丙之直系姻親婚姻關係不會這樣而消滅,所以不得結婚.如果把他解釋成可以結婚,情形會很詭異,丁在乙未死亡時,叫甲爺爺,乙死亡後與甲結婚,丁要改口從親生爺爺改口叫繼父,那丁法律地位升級與乙(親生父親)同位階,叫乙為哥哥,傳統倫理上叫 亂倫 ,所以法律便訂明,相信這樣你應該能理解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給小叔(死老婆)嗎??                            
哥哥甲和弟弟乙於身分法上出於同血緣(同一生父),因此法律關係為旁系血親2親等,甲與丙女結婚,丙與乙之親屬關係為旁系姻親2親等(丙與乙關係之算法,同甲與乙之算法),為何要如此說明,因為,只要沒有民法上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原則上,在彼此婚姻關係消滅後,是可以自由結婚(任何需無已婚身分),故此,                          
民法 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解釋法條方法有文義解釋(文義上直接解釋及反面解釋) ,從第983條第1項第3款反面解釋,如果是輩分相同,便不受此限制,丙和乙之輩份相同,雖然在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但輩分相同是可以結婚的
準此,乙和丙可以結婚,


爸爸死了兒子可以取繼母嗎??
這各問題,和翁與子媳可否結婚,理由解法相同

刑法36條
    公務員資格..有包含政務官or軍人嗎??
     公務員的定義又為何勒??
公務員這各觀念定義,滿多的,有許多法源認定,有公務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刑法                            
既以限定刑法36條,應指成為公務人員(國家所訂有給職之文武官員)及其公職候選人資格(民代和民選首長)
政務官和軍人係有給職之文武官員, 如要明白公務員定義,我想您應參閱公務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服務法,以及刑法第10條第2項
小的不才 無法描述範圍及確切定義, 因為涉多部法律觀念.您需自行參悟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2-09 00:40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9 00:07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0009152 於 2012-01-20 00:20 發表的 民法.刑法??: 到引言文
民法434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
民法
第 184 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有故意的話,請求權基礎就直接用184I就好了…
434是用來限制184I的過失責任:即普通過失的失火時,承租人不用負賠償慣任,重大過失時才需要負責。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2-09 19: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75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