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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庭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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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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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學解析
請問:1. 甲於何岸散步,見鄰居孩子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孩子慘遭溺斃,請問甲之行為為何無罪?   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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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1 21:41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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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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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散步,見死不救,甲無罪,理由:甲無身體動靜致鄰居小孩落河,縱有意欲,非刑法所過問
2.請參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文
3.小的見識短淺 不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04:24 |
leoleo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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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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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之概念,
甲與鄰居的小孩並無保證人地位,
無救助之義務,故無罪,小弟之拙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17:35 |
yongyong747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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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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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條限於積極的作為...也就是像說對乞丐覆上報紙讓人看不到他 或者是將無自救力之人帶離至人煙稀少荒涼的地方
甲只是消極 所以不是293
甲可能為不作為殺人 但是不純正不做為要有1保證人地位 2假設因果關係 3結果出現 4當下做為可能 5未為法律期待行為 6作為不做為等價
而保證人地位有1最近親屬 2自願承擔救助義務(高壓電配電工 保母 救生員) 3監督義務承擔(警察保護犯人免於被家屬追打) 4危險共同體 5危險前行為 6一定監督支配範圍內(監獄長官對犯人)
所以...甲沒有保證人地位 不成立不作為殺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23:21 |
yongyong747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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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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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只找到勞基法62.63...有關於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等的責任...細則沒看到...還請其他大大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23:28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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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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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第3題

討論事項:貳、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十三號提

案法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

可否主張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 此文章被om5776在2012-01-18 12:2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8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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