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11-08-01 10:22 發表的 : 如果題目是在酒中下藥,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約而強迫灌酒,比較符合221.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飲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範的情況下,仍以225為宜.題目寫的是要丙對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問,主觀上丙也不具備強制的意圖,而係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況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認此等行為為強制行為,那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繩.客觀上,成年女子與人酒後發生關係,亦難認其為被強制下之所為.題目中的"灌酒"是一個誘導,寫221應該就掉入陷阱了.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8-01 22:50 發表的 : 合意應該要探討的事強制性教與否而非喝酒。!?而且題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難以抗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