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般警察 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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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鸡腿
2011-07-30 16:45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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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下手阿

题目

三.甲女之夫与公司同事乙女有染,甲?图报复,唆使垂涎乙已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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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7-31 20:12
1楼
  
丙为着手实行犯罪之人,先从丙之刑责论之.

一.丙
1.225乘机性交罪
甲虽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为未违其意愿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又如认灌醉系强迫的手段所为,乙在醉酒前却未为拒绝,逃离,表示不愿意等足以构成所谓违反其意愿之行为,故221不该当,而系乘乙醉酒而为225,无阻却违法与罪责,成立!

2.315-1 2款 妨害秘密罪
以照相窃录他人身体之隐私部位,无阻却事由,成立!

二.甲
教唆225,无阻却事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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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7-31 20:37
2楼
  
丙再加一条306,侵入住居罪.
其与225,315-1 2款 侵害法益不同,犯意互殊,应论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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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qqmanko
2011-07-31 21:35
3楼
  
一、丙之罪责
1.丙对乙灌醉后性交行为,成立强制性交罪221

构成要件(其实不用写出来,为了给你看用)

--(1)客观上,丙将乙灌醉之行为,已造成乙无法抗拒之情况,而后为性交行为,
应属强制性交;主观上,丙对强制性交之事实有认识并决意为之,具有强制性交故意。

阻却违法事由&罪责(这里没考点一语带过)
--(2)丙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违法并有责。成立强制性交罪。


2.丙对乙拍裸照行为,成立妨害秘密罪315

构成要件(其实不用写出来,为了给你看用)
--(1)客观上,丙未经乙同意,拍摄乙全露的照片;主观上,丙对拍露照之事实有认
识并决意为之,具有妨害秘密之故意

阻却违法事由&罪责(这里没考点一语带过)
--(2)丙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违法并有责。成立强制性交罪。

3.竞合
丙二罪为数行为侵害不同法益,依50条数罪并罚之。

二、甲教唆丙性侵之行为,成立强制性交罪之教唆犯221+29
构成要件(其实不用写出来,为了给你看用)
--(1)客观上,甲对丙之教唆行为,使丙产生强制性交之犯意,而丙已实现强制性交之不法业如上述
,已存有一个可供从属的故意不法主行为;主观上,甲亦有教唆强制性交故意与强制性交既遂故意。
阻却违法事由&罪责(这里没考点一语带过)
--(2)甲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违法并有责。成立强制性交罪之教唆犯。

惟丙对乙拍下的全露的照片属共犯逾越,甲对此部份,不庸负责。


PS...不是成立225= =(灌酒也是强制行为,重点在于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是否行为人所致)
306未必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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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7-31 22:00
4楼
  
乙有拒绝被灌酒吗?(还是题意不明?)

所谓违反其意愿,必其行为有致人明确表示拒绝,不愿意,呼救,喊叫,或有试图逃跑等作为.

也正因如此,之前轰动一时的三岁女童才会被认为无法证明其意愿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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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7-31 22:47
5楼
  
是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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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ommerbrisen
2011-08-01 09:38
6楼
  
龙Q大是指222条1项3款这个利用障碍强制性交吗?小的一开始直觉是这款加重事由。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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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8-01 09:44
7楼
  
222是221的加重事由,因此前提是221要该当.
在实务上,男男女女去喝酒,酒后被性侵,去告221会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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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8-01 10:03
8楼
  
一97年第5次刑决议,违法意愿什么都可以(但是很烂不想采!)
二虽看不出来想客观有用物理的力量,但谁说一定要有物理力量!
三222中药剂解释泛指一切使人心神丧之失物。
四225与221的差异在于精神丧失,以是否为行为人成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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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8-01 10:22
9楼
  
如果题目是在酒中下药,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约而强迫灌酒,比较符合221.
在罪疑唯轻的原则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饮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范的情况下,仍以225为宜.

题目写的是要丙对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问,

主观上丙也不具备强制的意图,而系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况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认此等行为为强制行为,那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绳.

客观上,成年女子与人酒后发生关系,亦难认其为被强制下之所为.

题目中的"灌酒"是一个诱导,写221应该就掉入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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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qqmanko
2011-08-01 19:02
10楼
  
221vs225
主要区别在于犯人是否施用强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如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为犯人所故意造成,则为221
参照71台上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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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8-01 22:50
11楼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11-08-01 10: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题目是在酒中下药,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约而强迫灌酒,比较符合221.
在罪疑唯轻的原则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饮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范的情况下,仍以225为宜.

题目写的是要丙对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问,

主观上丙也不具备强制的意图,而系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况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认此等行为为强制行为,那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绳.

客观上,成年女子与人酒后发生关系,亦难认其为被强制下之所为.

题目中的"灌酒"是一个诱导,写221应该就掉入陷阱了.

这只是事实上举证的困难才225罪疑为轻,而且合意应该要探讨的事
强制性教与否而非喝酒。PS:为什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
可以刑法相绳!?

而且题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难以抗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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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8-01 23:15
12楼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8-01 22: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合意应该要探讨的事强制性教与否而非喝酒。!?

而且题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难以抗拒的情形!

我有点搞混了,强制性交当然是指手段是强制的...
既然各位一再说灌酒是强制的行为,为何合意要探讨的却又不是喝酒?
221的遂行手段是在合意下进行,又岂能成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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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8-02 00:07
13楼
  
不是说喝酒意愿不意愿,而是性交有没有违反意愿!
灌酒只是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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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d20112
2011-08-02 06:57
14楼
  
在合意的状况下自陷精神身体障碍,不能或不知抗拒,如何判断违反意愿?
所以当然无从成立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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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1-08-02 14:19
15楼
  
个人看法
灌酒是手段没错,但不见得是被害人自主任意性受胁迫。
如果
被害人喝酒时自由意思受暴力胁迫不能自主---->本题就是222
被害人喝酒时自由意思未受暴力胁迫而未达不能自主------>本题就是225
221 222 225 都是违反其意愿而侵害性自主法益,题目没教唆一定要强制性侵,只提教唆性侵喔!!!

本题所示就是225
PS.有些补习班网站已有解答,干嘛没事找事做呢??表情


楼上大大的解题:
225乘机性交罪
甲虽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为未违其意愿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又如认灌醉系强迫的手段所为,乙在醉酒前却未为拒绝,逃离,表示不愿意等足以构成所谓违反其意愿之行为,故221不该当,而系乘乙醉酒而为225,无阻却违法与罪责,成立!
个人看法:
红字部分,既然依最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那为什么还要去论是否违反其意愿之行为。(这应该是不小心的)
带人回其住家性侵,必然会侵入其住宅,应该是不罚前行为(个人看法)

不要介意,来乱滴~~~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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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8-02 16:49
16楼
  
「刑法概要」而已    
重点应该放在共犯行为的逾越那部份
用不着去钻牛角尖
直接去接题目的话尾
设定成「丙趁乙酒后抗拒能力降低 强制性交得逞」来解就好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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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hl651029
2011-08-02 17:29
17楼
  
大家的讨论都有道理
题目中的丙藉机灌醉乙,使乙无从表示其性自主意愿,虽221与225之差别在于以强暴胁迫或类似方法违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意愿,225的被害人陷入无法表达性自主意愿,然其陷入无法表达状态需非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若非如此,则有心人士以后一率以225论处,最高法院那一号判例,就可以废弃不用啦,行为人自始皆存有不法故意,若于饮酒行为后始有犯意,当论225无误,所以小弟认为好像似以221中以药剂为之 加重论处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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