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下的标题!!!撤销之行政处分,得否仍为国赔成立要件?否,国赔有三种§2前段及后段、§3。并不以撤销之VA为要件喔。
甲申请核发建照获准,惟未依建筑法预留防火间,工程进行中,由邻居乙发现,遂以建筑执照违法,提起撤销诉讼。提起撤销诉讼??应该不符合规定〈非诉愿先行之例外〉,应先提起诉愿§1,未果再可提撤销诉讼§4。
若甲因而被撤销建照,甲得否以公务员有过失为理由,提起国陪?公务员有过失虽是国赔种类之一,但应询第一次权利保护即行政争讼(NR.290)
Q. 若已撤销建照,且因甲提供不正确资料(未预留防火间),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条,其信赖不值得保护。此种情形,甲得否仍以公务员有过失为理由,提起国陪?理由为何?问题就如前述说明。
你的问题在于行政法整个救济流程读的不是很熟,建议把整个行政救济方式重新整理归纳。这类实例题一定会考的。
没人回答你是因为考试近了,只有很闲的"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