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问拾得
|
分享:
▲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我或许知道你的症结......希望以下的说明对你有帮助
其实是要先具体的看上下级不一致的地方在哪里,先决定上级法院能不能审理上诉状未记载的事实,然后才是法院做出有无理由的判断时,可否对该部分下判决的问题(换言之,开始审理跟判决的阶段都要检验)
举例来说, 检察官起诉甲先后杀A又杀B 一审判决杀A有罪,杀B无罪 检察官对杀B部分不服,上诉(因而没有不利益变更之问题,合先叙明) 二审中发现甲其实是用一颗手榴弹杀死AB<-- 一行为,同种想像竞合,一罪 试问,上诉审法院可否针对上诉状所未记载的杀A事实进行审理?
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根本还没等到有无理由的判断,上诉效力可不可分的问题就已经先出现了,因为法院还没做出有无理由的判断,就必须决定上诉的范围是否及于上诉状所未记载的部分,从而法院可以就该部分进行审理.
这时候,依上级法院(初步)的认定,本案是单一案件,有不可分的效力,所以杀A的事实一样可以审理
审理完之后,法院可能发现: AB均死于甲的一行为<-- 上诉有理由 依其认定之事实,属于一罪,上诉不可分,均得为判决 AB的死亡都与甲的一个行为有关,但A其实是送医途中车祸死亡 <-- 有理由,但杀A部分无罪,与杀B部分无一罪之关系,所以上诉效力不及于杀A的部分 AB的死亡都与甲的一行为有关,但B其实是送医途中车祸死亡 <--无理由,但杀B部分无罪,与杀A部分无一罪之关系,所以上诉效力不及于杀A部分 A其实在丢手榴弹前,就已经被甲用毒药毒死了...... 甲的手榴弹其实没有引爆,是甲的朋友另外丢一颗手榴弹把AB杀死的...... .............................以下省略各种可能的状况
这时后讨论上诉不可分的问题实益在于:法院能不能对起诉状未记载的部分下判决? 所以重要的是法院在事实调查完竣之后,各该部分依其认知是否仍维持一罪之关系(或本来认为无一罪关系的是不是反而有了一罪的关系),所以与其记忆有理由或无理由时如何如何,也许具体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怎样比较实在
如果你觉得整个体系有严重倒果为因的嫌疑,那么恭喜你!的确是有这个问题,详情可以参考林钰雄老师的书,上面对实务这套的批评写的蛮清楚的(不过印象中篇幅也不少)
至于上诉不合法的情况,很简单,因为不能发生上诉的效力,自然没有上诉不可分的问题,其实和整个问题的体系不是那么相关
以上是睡前打的,有错或有待补充的就请板上各位大大不吝更正了......@@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12-23 11:22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