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問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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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想我或許知道你的癥結......希望以下的說明對你有幫助
其實是要先具體的看上下級不一致的地方在哪裡,先決定上級法院能不能審理上訴狀未記載的事實,然後才是法院做出有無理由的判斷時,可否對該部分下判決的問題(換言之,開始審理跟判決的階段都要檢驗)
舉例來說, 檢察官起訴甲先後殺A又殺B 一審判決殺A有罪,殺B無罪 檢察官對殺B部分不服,上訴(因而沒有不利益變更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審中發現甲其實是用一顆手榴彈殺死AB<-- 一行為,同種想像競合,一罪 試問,上訴審法院可否針對上訴狀所未記載的殺A事實進行審理?
從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發現,根本還沒等到有無理由的判斷,上訴效力可不可分的問題就已經先出現了,因為法院還沒做出有無理由的判斷,就必須決定上訴的範圍是否及於上訴狀所未記載的部分,從而法院可以就該部分進行審理.
這時候,依上級法院(初步)的認定,本案是單一案件,有不可分的效力,所以殺A的事實一樣可以審理
審理完之後,法院可能發現: AB均死於甲的一行為<-- 上訴有理由 依其認定之事實,屬於一罪,上訴不可分,均得為判決 AB的死亡都與甲的一個行為有關,但A其實是送醫途中車禍死亡 <-- 有理由,但殺A部分無罪,與殺B部分無一罪之關係,所以上訴效力不及於殺A的部分 AB的死亡都與甲的一行為有關,但B其實是送醫途中車禍死亡 <--無理由,但殺B部分無罪,與殺A部分無一罪之關係,所以上訴效力不及於殺A部分 A其實在丟手榴彈前,就已經被甲用毒藥毒死了...... 甲的手榴彈其實沒有引爆,是甲的朋友另外丟一顆手榴彈把AB殺死的...... .............................以下省略各種可能的狀況
這時後討論上訴不可分的問題實益在於:法院能不能對起訴狀未記載的部分下判決? 所以重要的是法院在事實調查完竣之後,各該部分依其認知是否仍維持一罪之關係(或本來認為無一罪關係的是不是反而有了一罪的關係),所以與其記憶有理由或無理由時如何如何,也許具體看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怎樣比較實在
如果你覺得整個體系有嚴重倒果為因的嫌疑,那麼恭喜你!的確是有這個問題,詳情可以參考林鈺雄老師的書,上面對實務這套的批評寫的蠻清楚的(不過印象中篇幅也不少)
至於上訴不合法的情況,很簡單,因為不能發生上訴的效力,自然沒有上訴不可分的問題,其實和整個問題的體系不是那麼相關
以上是睡前打的,有錯或有待補充的就請板上各位大大不吝更正了......@@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12-23 11:2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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