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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問:有關刑訴第348條之問題
有關刑訴第348條衍伸出來之問題

Q:未上訴之其他部分是否上訴效力之所及?

A:
(一)下級審按數罪判決→一部上訴時:
1.上級審亦認為數罪時→不及
2.上級審認為一罪
 (1)上訴不合法→不及
 (2)無理由
      .上訴部分原判無罪(與他不無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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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2-22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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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建議你去找本教科書配合考古題好好的練習一下了
個人的心得是,當你每一種狀況都能舉出一個例子的時候,你就真的懂了......
加油!

------------------------------------分隔線-----------------------------
好吧,以下是我的理解方法,但我想應該不會比較好懂......

1. 一罪始有上訴不可分(所以無罪或數罪的事實彼此間都無此效力)
2. 是不是一罪,由上訴審法院說了算
所以不同級法院認定的不一致的時候,表示下級法院或上訴書狀的記載出錯了,所以要依上級法院認定的結果, 回頭看上訴的效力是否及於上訴書狀所未記載的案件事實......

希望對你有幫助......看不懂的話就請把他忘掉,畢竟看書+練習考古題才是王道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2-22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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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得懂你在說甚麼

可是光套用這兩個原理應該不會跑出那麼多結論吧
我一開始也是從事件是不是有單一性去看
然後由上級機關認定為準
有這兩個概念後去看我上面打的那一串甚麼無理由 有理由
就是看不懂=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2-22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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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想我或許知道你的癥結......希望以下的說明對你有幫助

其實是要先具體的看上下級不一致的地方在哪裡,先決定上級法院能不能審理上訴狀未記載的事實,然後才是法院做出有無理由的判斷時,可否對該部分下判決的問題(換言之,開始審理跟判決的階段都要檢驗)

舉例來說,
檢察官起訴甲先後殺A又殺B
一審判決殺A有罪,殺B無罪
檢察官對殺B部分不服,上訴(因而沒有不利益變更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審中發現甲其實是用一顆手榴彈殺死AB<-- 一行為,同種想像競合,一罪
試問,上訴審法院可否針對上訴狀所未記載的殺A事實進行審理?

從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發現,根本還沒等到有無理由的判斷,上訴效力可不可分的問題就已經先出現了,因為法院還沒做出有無理由的判斷,就必須決定上訴的範圍是否及於上訴狀所未記載的部分,從而法院可以就該部分進行審理.

這時候,依上級法院(初步)的認定,本案是單一案件,有不可分的效力,所以殺A的事實一樣可以審理

審理完之後,法院可能發現:
AB均死於甲的一行為<-- 上訴有理由 依其認定之事實,屬於一罪,上訴不可分,均得為判決
AB的死亡都與甲的一個行為有關,但A其實是送醫途中車禍死亡 <-- 有理由,但殺A部分無罪,與殺B部分無一罪之關係,所以上訴效力不及於殺A的部分
AB的死亡都與甲的一行為有關,但B其實是送醫途中車禍死亡 <--無理由,但殺B部分無罪,與殺A部分無一罪之關係,所以上訴效力不及於殺A部分
A其實在丟手榴彈前,就已經被甲用毒藥毒死了......
甲的手榴彈其實沒有引爆,是甲的朋友另外丟一顆手榴彈把AB殺死的......
.............................以下省略各種可能的狀況

這時後討論上訴不可分的問題實益在於:法院能不能對起訴狀未記載的部分下判決?
所以重要的是法院在事實調查完竣之後,各該部分依其認知是否仍維持一罪之關係(或本來認為無一罪關係的是不是反而有了一罪的關係),所以與其記憶有理由或無理由時如何如何,也許具體看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怎樣比較實在

如果你覺得整個體系有嚴重倒果為因的嫌疑,那麼恭喜你!的確是有這個問題,詳情可以參考林鈺雄老師的書,上面對實務這套的批評寫的蠻清楚的(不過印象中篇幅也不少)


至於上訴不合法的情況,很簡單,因為不能發生上訴的效力,自然沒有上訴不可分的問題,其實和整個問題的體系不是那麼相關


以上是睡前打的,有錯或有待補充的就請板上各位大大不吝更正了......@@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12-23 11:22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22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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