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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10-10-05 01:29 发表的 : 感谢一楼大大的回应。 我的问题是针对一楼大大对狭义处分定义的『再分类』。 是否处分行为分『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就没有了?? 如『让与』是否为另一狭义处分?让与以外的物权行为? 债权让与?权利让与? 请各方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