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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899条举例民法质权 给付义务人过失的问题
这里的给付义务人是指谁???

这里提到的给付义务人,是指对于动产质权负赔偿责任之人,比如说:保险公司对于出质物负有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但是出质人跟保险公司串谋故意毁损出质物,而使得质权的价值减少,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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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9-05 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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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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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问题,请大大在说明一下问题在哪里?
1.这里的给付义务人是指谁???
→一开始不就说了吗?这里提到的给付义务人,是指对于动产质权负赔偿责任之人。
2.出质人跟保险公司串谋故意毁损出质物,而使得质权的价值减少:
→毁坏质物与质价值减少没有绝对关系。这个例子中质权之债权不会减少,也与质权没有关系。
3.那么题目『给付义务人过失的问题』到底要问什么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9-05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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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 让你误会我的题意了
我是分析民法899的内容和解释名词
(给付义务人)
问网友有没有别的解释或例子可以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9-05 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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