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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01 16:56 發表的 : 一我選186,因為當甲持有槍枝時題目未明示持有之意圖供自己或 他人犯罪用途,亦在正當防衛之行使,並非供不法使用,申言之, 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也不具『意圖』供不法使用而持有。二其實這是共犯後共犯,換言之,學說上分成兩國:(一)認為是教唆幫助者(幫助犯之教唆犯)為教唆犯,詳言之,此 說認為應站在幫助犯身上判斷所得到的係為幫助抑或教唆。準 此,丁為277與187想像競合犯,教唆犯當然是從屬丁的 從一重罪論。(二)認為是教唆幫助者(幫助犯之教唆犯)為幫助犯,申言之,此 說認為乙之身分應為正犯所受係為幫助或教唆為斷。鑑此,雖 乙係以教唆之方式使丙萌生犯意而對丁為幫助犯之行為,惟, 就丁之角度判斷,其所受乃為助長犯罪之幫助行為,故,乙之 身分應為從屬丁犯277與187想像競合犯之幫助犯。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1 17:51 發表的 : (一)符合正當防衛是186; 若防衛過當,不阻卻違法,又無阻卻罪責則是187,因為己有供自己犯罪之用的意圖。
(二)就乙教唆丙提供槍枝給丁的行為, 我是認為丙的行為是幫助,乙的教唆幫助行為是間接有助丁即遂, 故丙丁兩者皆論幫助犯才對。 針對槍枝部分,丙論187(運輸),乙論187之29,共犯從屬丙正犯。 針對傷害部分,丙論277之30,乙論277之30,共犯從屬丁正犯。 就競合部分應屬一行為異種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丙論187、乙論187之29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1 19:13 發表的 : 那如果過失的防衛過當勒?例如A飛車搶劫B,B瞄準A的機車輪胎開槍,結果失準直接打死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