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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01 16:56 发表的 : 一我选186,因为当甲持有枪枝时题目未明示持有之意图供自己或 他人犯罪用途,亦在正当防卫之行使,并非供不法使用,申言之, 纵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也不具『意图』供不法使用而持有。二其实这是共犯后共犯,换言之,学说上分成两国:(一)认为是教唆帮助者(帮助犯之教唆犯)为教唆犯,详言之,此 说认为应站在帮助犯身上判断所得到的系为帮助抑或教唆。准 此,丁为277与187想像竞合犯,教唆犯当然是从属丁的 从一重罪论。(二)认为是教唆帮助者(帮助犯之教唆犯)为帮助犯,申言之,此 说认为乙之身分应为正犯所受系为帮助或教唆为断。鉴此,虽 乙系以教唆之方式使丙萌生犯意而对丁为帮助犯之行为,惟, 就丁之角度判断,其所受乃为助长犯罪之帮助行为,故,乙之 身分应为从属丁犯277与187想像竞合犯之帮助犯。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1 17:51 发表的 : (一)符合正当防卫是186; 若防卫过当,不阻却违法,又无阻却罪责则是187,因为己有供自己犯罪之用的意图。
(二)就乙教唆丙提供枪枝给丁的行为, 我是认为丙的行为是帮助,乙的教唆帮助行为是间接有助丁即遂, 故丙丁两者皆论帮助犯才对。 针对枪枝部分,丙论187(运输),乙论187之29,共犯从属丙正犯。 针对伤害部分,丙论277之30,乙论277之30,共犯从属丁正犯。 就竞合部分应属一行为异种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丙论187、乙论187之29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1 19:13 发表的 : 那如果过失的防卫过当勒?例如A飞车抢劫B,B瞄准A的机车轮胎开枪,结果失准直接打死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