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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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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 - 職業風險
甲的女朋友被乙搶走,甲為了報復洩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處縱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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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5 11:2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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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53
=175包含353所以不論353

至於消防人員之行為,甲非能遇見!!
歹謝~剛剛發生烏龍!表情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0-08-25 21:0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5 20:32 |
辛苦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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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題目覺得很熟,還真是從...
本題真複雜...
還能討論加工自殺...這個我沒看擬答還真的沒想到.
一直在想,不討論思考的細節,只簡答能拿高分嗎..
討論細節...考試時有那個時間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6 14:5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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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女朋友被乙搶走,甲為了報復洩恨(動機不罰),某日深夜(沒有這個加重事由),甲跑到乙住處縱火(故意放火罪成立),當消防車來到現場滅火時,消防員丙聽說裡面有人,於是衝進裡面救人,未料火勢太大,丙最後因樓層坍塌而喪身火窟(丙生命法益部分?),乙的住處也遭燒毀(此部分不算353或354全算在放火罪)。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就丙死一事:
甲之放火行為有條件因果,不能想像其不存在.客觀歸責,丙放火有了法不容許的風險,且實現了(燒了起來),但是否其構成要件範圍(丙行為可預見之可歸責中?),客觀成立. 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又甲之放火行為,主觀上僅知火及屋燒,其它的他不知?例如是否因此有人死亡呢?可知.故主觀成立.都放到放火罪中.
所以甲之一行為放火,造成屋燒毀,丙死亡,家俱毀,僅成立故意放火罪.另有一說因人命重要,要獨立算才評價足夠,則甲成犯未必故意之殺人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6 16:18 |
kailea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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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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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放火罪

因甲主觀不可遇見丙進入火場,不可歸責

甲不成立對丙個過失致人於死?那丙之死亡結果,因職業上而自我負責嗎?是這樣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6 21:54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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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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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歸責理論,有學者採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稱本題情形為他人自我負責範圍
故甲對丙不成立犯罪
而甲對乙,重點在甲主觀上是否有殺乙故意,
如無就僅成立173,
如有就成立271未遂和173想像競合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30 22:01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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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乃對丙所身亡是否該歸責於甲
一、本題應檢驗173I成立、353I成立、271I不成立、275不成立(丙選擇冒險入火窟並非基於自殺意思)

二、就271I之關鍵在於:甲雖對乙住處放火,製造了不容許之風險,但丙系因自行衝入火窟而死亡,
甲的行為能否認為實現風險?質言之,若行為人製造了不容許風險,若第三者因而死亡時,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負責?
1.肯定說
救助者依法律有義務救助他人,若不履行此義務,類可能觸犯不純正不作為犯,而行為人等於透過風險的製造,強迫有義務者為自我危害之行為。
2.否定說
職業風險係出於自願承擔,而屬於從事職業者的責任範圍內,不應歸於其他人;否則製造風險之人必會想盡辦法阻止任何救助行為。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30 23:2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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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行為人不負丙死亡之刑則,理由L大已指出『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乃『風險自負原則』之意,包含『專屬負責領域』及『自我負責』。
本案就是適用『專屬負責領域』,詳言之,就是對抗危險之專業的職業
活動!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31 00:32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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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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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了報復洩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處縱火
就一般人的經驗,乙除非是免子有三窟,或是夜貓子
不然那麼晚了,怎麼會沒有在家睡覺
所以甲難謂無殺乙的故意
另丙的認知,並不影響甲的主觀犯意
沒人只是未遂而已

哈!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31 10:19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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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8-25 11:28 發表的 刑法 - 職業風險: 到引言文
甲的女朋友被乙搶走,甲為了報復洩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處縱火,當消防車來到現場滅火時,消防員丙聽說裡面有人,於是衝進裡面救人,未料火勢太大,丙最後因樓層坍塌而喪身火窟,乙的住處也遭燒燬。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甲放火行為

(一)對丙生命:

1.成立271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丙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甲放火行為導致乙宅樓層坍塌有因果關係,
雖甲此行為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且係製造非容許風險,亦此風險下實現結果;
惟此結果屬專業救火人員丙應自我負責的,而不具客觀可歸責性。
但按印像理論甲此行為顯示法敵對意志,應具未遂之可罰性;另按構成事實欠缺理論,
也僅欠缺因果鍊的最後部分,而亦同此理。

主觀上甲於深夜一般人熟睡時間在住宅放火,依一般經驗法則將致人死具有知與欲,
甚致連累救人的救火人員或乙的親屬,也能預見,而具殺人之未必故意。

甲此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綜上甲成立本罪。

2.不成立275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蓋因主觀上甲無幫助丙自殺之故意,且該罪不罰過失犯。

(二)對乙生命:

依題所示,乙未死,且甲認為乙在屋內,
有疑問者係是否因乙有無在現場而影響甲殺人行為是否進入著手?

1.按主客觀混合理論,因甲放火行為完成後即無法控制法益侵害的出現,
進入著手,成立271第2項。

2.若按構成事實欠缺理論,
若乙不在現場,欠缺行為客體,則非著手,成立271第3項;反之,則成立271第2項。

(三)對乙之住宅:

成立173Ⅰ、353Ⅰ

(四)競合:

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271第2項。

PS.搜尋了一下,原來這是黃惠婷教授的案例題目,難怪這麼眼熟,不過要看她的書,
     請先打底好再看,不然很容易和通說混淆,除了有考警察系研究所或警察特考的需求外,
    需注意她的獨門暗器,司法特考僅需注意她的少數說用來補字數應該就夠了。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8 16:05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31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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