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服4楼大的想法
从上面所论及之判例,并参照现在民法1174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我得到数各结论,继承不能随时抛弃 ,我的想法简单
第一 如果让继承人随时抛弃,让法律安定性就没啦
第二 如果让继承人随时抛弃,那每个人假设为继承人之债权人,继承后再抛弃,意思是可以挑软
的吃,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假如你是债权人,你能允许你的债权受损吗
第三 法逻辑依该要健全,不能倒果为因,
第四 再论现在既成已改为概括继承有限责任,都已经改成有限责任,如果先抛弃再继承,这岂非
庸人自扰,假设一各问题,能杀死一个人再叫他自己活过来吗
从楼大的想法,也算看到新东西,如果真要我说一各,就是在外工作本为欲继承,知道继承时候,发出继承表示之信件,在期间,当事人想想被继承人债权人太多,反悔还是抛弃继承的好,在信件到达前,另发信件表示欲为抛弃继承并使之先为到达,这样或许是先继承后再为抛弃继承,但本质仍是抛弃,没有继承过,最后,我觉得死亡已成事实,节税已来不及,你觉淂政府能让你这样玩吗,还是觉得楼大想法满特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