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服4樓大的想法
從上面所論及之判例,並參照現在民法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我得到數各結論,繼承不能隨時拋棄 ,我的想法簡單
第一 如果讓繼承人隨時拋棄,讓法律安定性就沒啦
第二 如果讓繼承人隨時拋棄,那每個人假設為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後再拋棄,意思是可以挑軟
的吃,只要權利不要義務,假如你是債權人,你能允許你的債權受損嗎
第三 法邏輯依該要健全,不能倒果為因,
第四 再論現在既成已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都已經改成有限責任,如果先拋棄再繼承,這豈非
庸人自擾,假設一各問題,能殺死一個人再叫他自己活過來嗎
從樓大的想法,也算看到新東西,如果真要我說一各,就是在外工作本為欲繼承,知道繼承時候,發出繼承表示之信件,在期間,當事人想想被繼承人債權人太多,反悔還是拋棄繼承的好,在信件到達前,另發信件表示欲為拋棄繼承並使之先為到達,這樣或許是先繼承後再為拋棄繼承,但本質仍是拋棄,沒有繼承過,最後,我覺得死亡已成事實,節稅已來不及,妳覺淂政府能讓你這樣玩嗎,還是覺得樓大想法滿特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