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请问关于刑法中止犯与准中止犯
出处:99年铁路特考 高员三级 法学知识与英文

甲开枪射杀乙并离开现场后,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然而
善心路人已经早先一步送乙至医院急救,乙幸运未死。根据上述情形,下列
叙述何者错误?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B.本案中,若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
甲就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2 13:42 |
ycx0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B.本案中,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
甲就不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假设语气,表示无积极防果行为,故无准中止成立之可能。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所
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

已经明白揭示有积极防果行为,有准中止犯之适用,故得减轻其刑。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2 21:05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准中止犯
不知考选部最后是否C, D均给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03 19:47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ycx0716 于 2010-08-02 21: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B.本案中,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
甲就不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假设语气,表示无积极防果行为,故无准中止成立之可能。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所
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

已经明白揭示有积极防果行为,有准中止犯之适用,故得减轻其刑。

不是很懂您这边在说什么耶

C选项就是因为正确所以才会没办法选阿!因为本题是要选错误的!
照您这样说的话C应该也能给分才对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3 22:43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8-03 19: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准中止犯
不知考选部最后是否C, D均给分?

谢谢您的回覆!但最后考选部表示只有D选项是叙述错误,也就是说只有选D的人才能得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3 22:4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0-08-02 13:42 发表的 [刑法]请问关于刑法中止犯与准中止犯: 到引言文
出处:99年铁路特考 高员三级 法学知识与英文

甲开枪射杀乙并离开现场后,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然而
善心路人已经早先一步送乙至医院急救,乙幸运未死。根据上述情形,下列
叙述何者错误?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B.本案中,若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
甲就不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所
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
D.甲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应属中止未遂。


刑法第27条第1项: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
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
者,亦同。

A.甲成立杀人未遂罪 (O)
无疑义。

B.本案中,若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 甲就不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待遇。(O)
既了未遂欲成立中止犯,行为人必须有积极防果行为。依B选项,甲未有积极动作,故不能成立中止犯。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所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 (X)
依题意,乙并未发生死亡结果,而其虽非因甲之防果行为所致,然甲事后因心生悔悟,并有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之积极行为,符合刑法第27条后半「准中止未遂」之要件,故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D.甲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应属中止未遂。 (O)

以上是个人的答案,考试我会选C。

基本上,我觉得BC两个答案并没有矛盾,这点ycx0716大已经有作解释;有矛盾的是CD,判断点在于甲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之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7条后半-准中止未遂之「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这边题目本身并没有很详细的描述,就个人意见,甲有返回原地之积极行为,应可认定已尽力为防止行为。



考选部那边可能认为没有表情 

哈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4 13:23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冰咖啡大,真的不懂为什么考选部改答案,D才给分orz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4 17:57 |
skybox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想法

他离开现场就已经完成犯罪行为

而中止犯前提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仍未完成)

所以应该是
实行完毕而未达于既遂
也就是既了未遂

而他事后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
虽然行为人已为防果行为 但第三人的防果行为非行为人努力而促成,
应不属既了未遂之中止犯

以下参考 空大97-1课程大纲
http://www.ouk.edu.tw/Sysadm/FileDownLoad/Ac...091216111520001.doc

中止犯要件
(一) 需具备未遂犯要件
(二) 中止意思及中止行为
   1.中止意思对未了未遂而言,需有放弃犯意之意思;对既了未遂而言,尚须有防止结果发生之决意。
   2.中止行为对未了未遂而言,需行为人放弃犯行之继续实行;
                    对既了未遂而言,尚须有防止结果发生之积极行动,但不以行为人亲身为阻止结果发生为必要,
                    若第三人所参与的防果行为系行为人努力而促成,仍属积极防果行为。
   3.行为人需具实行犯行的可能性或能力,若为失败未遂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已无法遂行犯罪目的或认为犯罪计画已无意义),则不属中止犯。
(三) 己意中止
(四) 中止行为与行为未达成既遂间需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答案是这个,只能说申诉的人真厉害)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10-08-05 17:3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8-05 16:42 |
麦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参考 空大97-1课程大纲
http://www.ouk.edu.tw/Sysadm/FileDownLoad/Ac...091216111520001.doc
准中止犯要件
(一)内涵:§27Ⅰ后段、Ⅱ后段

(二)存在之情形
1.      第三人行为介入
2.      被害人行为介入
3.      自然事实介入
4.      结果之不发生自始确定

(三)成立要件
1.      防果行为与行为未达既遂间欠缺因果关系
2.      真挚的努力而为防果行为:即需具有积极性与相当性







本题欲送医只是主观
客观上只有单纯返回现场并非有效之救助行为
故甲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与结果之不发生虽有积极性但不具相当性


准此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返回现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不具相当性之救助)所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正确)

D.甲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应属中止未遂。
(无准中止犯之适用故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9 21: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6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