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265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到头来还是看要怎么定义帮助犯 表情


有些学说主张要有因果关系,否则范围太广。
有些学说主张帮助犯是惩罚其明知是犯罪行为还去帮助,因果关系不是重点。

照实务上来看:帮助犯要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者,所以从反面解释,还是多少要有因果关系存在,否则帮助犯之帮助行为根本不可能使他人易于实行。

表情 表情 表情

98年台上字第585号判决)
刑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其所称之「帮助」,不问其为积极之作为,或消极之不作为,凡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者均可。但不作为者必在法律上或防止他人犯罪之作为义务,违反其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始与不作为之帮助相当。若无防止之义务,而仅于他人实行犯罪之际, 以消极之态度不加阻止,不得遽论以帮助犯。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19:37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讨论版的大大们真的对刑法比较有兴趣!!(题外话)

回应一下冰大的质疑
我个人之所以认为 因果关系肯定说相对可采的基础在于~对行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评价~
以上开之例说明:如果采因果关系否定说所得的结论会是100个帮助既遂 
                      如果采因果关系肯定说所得的结论会是99个未遂与1个既遂
大大认为哪一个结论比较能完全评价行为人的不法意志呢?

其实刑法是门社会科学本来就容有不同意见但重要的是说理必须前后一致,我之所以对多数说产生质疑即在于其说理的前后不一,很多时候常常没道理的先立原则在设例外.....
如此而已!!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4 20:09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10-06-24 20: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律讨论版的大大们真的对刑法比较有兴趣!!(题外话)

回应一下冰大的质疑
我个人之所以认为 因果关系肯定说相对可采的基础在于~对行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评价~
以上开之例说明:如果采因果关系否定说所得的结论会是100个帮助既遂 
                      如果采因果关系肯定说所得的结论会是99个未遂与1个既遂
大大认为哪一个结论比较能完全评价行为人的不法意志呢?

其实刑法是门社会科学本来就容有不同意见但重要的是说理必须前后一致,我之所以对多数说产生质疑即在于其说理的前后不一,很多时候常常没道理的先立原则在设例外.....
如此而已!!


我对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犯罪学等等也很有兴趣,只是很少人要讨论...表情

看起来大大应该是全部精通的高手表情.....



可以教我吗....C大...表情表情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0:28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ii大过奖了~~我承受不起阿!!! 表情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4 20:44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10-06-24 20: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ii大过奖了~~我承受不起阿!!! 表情


就是你了... 科科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0:53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q8791042大大的要求在此我对各位版上大大说明一下

如果单纯的以应付考试而言
对于帮助犯的理解应以实务为主,通说为辅,行有余力者可以多看看其他少数说的见解.

另外须说明的是,之所以会有上述4楼的回应主要是针对冰大的主题[「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犯何罪,并非所问」,不知道大家对这段文字有什么看法?] 所做的回应!!
我无意卖弄甚或混淆大家....如果对少数见解有兴趣或有时候念刑法时觉得卡卡的各位不妨参考黄荣坚师的着作(基础刑法学上下 刑罚的极限 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或黄师发表于各大期刊的大作....相信大家会对刑法会产生不同的思维......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4 21:27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9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