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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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说的正确,你把诉讼法的问题跟实体法的问题混为一谈,精确的说,你把罪疑惟轻跟因果关系两个体系混在一个层次来想问题,想一次解决两个体系自然会感到困惑。
关于因果关系部分由于是实体法的刑法理论,所以你一定要有一个基本观念,讨论实体法时,原则上要以上帝事实去作为前提,这是学术界相约俗成的共识,也就是说,题目既然是说同时打中被害人,那就真的是同时,你就不需要再去思考到底何者才是致命,否则就要讨论到举证的问题,那么建立基本基础概念的成本将会相当的高,而且容易出错。
也就是说既然是同时那就只要分别到底是只要其中一个打中就会死,还是刚好要两者一起打中才会死,而这两种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类型来解决。
其次罪疑惟轻方面,其实系把举证责任作适当的分配,他的概念建立在一个基本上面,当国家诉追犯罪时国家资源十分强大,如果这么强大的资源都不能找到有力的证据,那么是不是要谨慎一点谦虚一点呢?? 如果自诉,是被害人及其有自诉权人有选择公诉的机会,当认为自己将会更有效的找到证据来诉追犯罪时,同样的,我们是不是要谨慎一点,而不要轻易将罪定在任何一个证据不够充分的被告身上。
所以你认为困惑是正确的,因为结果明明就是有死人,只是不能确定时谁杀的于是就都是杀人未遂的确不太合理,然而正如前面谈到实体法时,我们的前提是上帝事实。其实当你认为不合理时,你就是以为所有的事实已经都呈现出来了,如果您能理解到此时丙丁未必是同时打中被害人,也就是说假设有一个人才是致命的,那么由于罪证不足,原则上不能证明人是另一位杀的!
也就是说,由于我们把握的事实有限,并非全部的事实,所以我们只能谨慎或者谦虚的认为罪疑惟轻,否则我们就很可能自以为是上帝!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5-22 05: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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