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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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說的正確,你把訴訟法的問題跟實體法的問題混為一談,精確的說,你把罪疑惟輕跟因果關係兩個體系混在一個層次來想問題,想一次解決兩個體系自然會感到困惑。
關於因果關係部分由於是實體法的刑法理論,所以你一定要有一個基本觀念,討論實體法時,原則上要以上帝事實去作為前提,這是學術界相約俗成的共識,也就是說,題目既然是說同時打中被害人,那就真的是同時,你就不需要再去思考到底何者才是致命,否則就要討論到舉證的問題,那麼建立基本基礎概念的成本將會相當的高,而且容易出錯。
也就是說既然是同時那就只要分別到底是只要其中一個打中就會死,還是剛好要兩者一起打中才會死,而這兩種採取不同的因果關係類型來解決。
其次罪疑惟輕方面,其實係把舉證責任作適當的分配,他的概念建立在一個基本上面,當國家訴追犯罪時國家資源十分強大,如果這麼強大的資源都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那麼是不是要謹慎一點謙虛一點呢?? 如果自訴,是被害人及其有自訴權人有選擇公訴的機會,當認為自己將會更有效的找到證據來訴追犯罪時,同樣的,我們是不是要謹慎一點,而不要輕易將罪定在任何一個證據不夠充分的被告身上。
所以你認為困惑是正確的,因為結果明明就是有死人,只是不能確定時誰殺的於是就都是殺人未遂的確不太合理,然而正如前面談到實體法時,我們的前提是上帝事實。其實當你認為不合理時,你就是以為所有的事實已經都呈現出來了,如果您能理解到此時丙丁未必是同時打中被害人,也就是說假設有一個人才是致命的,那麼由於罪證不足,原則上不能證明人是另一位殺的!
也就是說,由於我們把握的事實有限,並非全部的事實,所以我們只能謹慎或者謙虛的認為罪疑惟輕,否則我們就很可能自以為是上帝!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5-22 05: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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