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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2-25 21:58 发表的 又见遗弃罪: 1.遗弃罪(294)=纯正身份犯?? 2.如与其共同实行,教唆,帮助者,是否应为第31条第1项呢?? 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2-26 11:21 发表的 : 所以基于以上所述 结论:294=纯正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身份犯 与其共同实行,教唆,帮助者,依31条第2项 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