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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2-25 21:58 發表的 又見遺棄罪: 1.遺棄罪(294)=純正身份犯?? 2.如與其共同實行,教唆,幫助者,是否應為第31條第1項呢??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2-26 11:21 發表的 : 所以基於以上所述 結論:294=純正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身份犯 與其共同實行,教唆,幫助者,依31條第2項 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