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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地上權練習
甲向乙的A地B地登記地上權期限30年,並登記地租後,甲死亡後由丙繼承,丙在其上建屋,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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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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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甚麼把握,試擬答如下:
1.丁得撤銷地上權
1.1.乙依第863條第1項,得主張撤銷地上權
1.2.依題示,丙、丁為傳來取得,故繼受甲、乙之權利義務,丁得主張撤銷地上權
2.甲得請求補償/購買
2.1.第840第1項-->請求補償
2.2.至土地所有人補償後,是否亦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從本條修正理由「地上權因存續其間屆滿而歸於消滅,究由土地所有人購買該建築物,抑或延長地上權期間......」觀之,應採肯定之見解。惟其仍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此故不待言。
3.我完全沒把握,應該是可以同時申請,但必須分件登記吧(這樣算是一次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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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2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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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權為物權,地租則?但若已登記地租,則為地上權內容,與地上權同一.若未登記則僅為債權性質.則前者對世效,後者相對效.本題為對世效,故甲欠乙地租,丁得以地上權得欠租而撤銷.
2,若是期限屆滿則840,若非因期限屆滿則839.
3,爭點在一物一權主義.AB兩地號,則有兩個物,其地上權也是一個一個登記.不會將AB視為一個地上權.(兩個物只有一個物權X)
甲乙是發生登記(書面加登記)
丙是因繼承,當然發生,不用登記
丁是法律行為移轉,故書面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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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2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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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益良多,感謝!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2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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