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4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amapii495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地方自治] 问题+疑点???????
小妹才疏学浅  请高手指点下列问题 感激'

1.请问 县与乡镇市间 自治事项遇有争议时  由内政部解决之
........................请问这句话错在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2 14:38 |
dancemusi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请问 县与乡镇市间 自治事项遇有争议时 由内政部解决之
........................请问这句话错在哪里呢? 乍看之下很像对的....谢谢

乍看下很像没错
但是.....
"自治事项"遇有争议时,依照地制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由内政府会同中央各该主管机关解决之



(A)2.关于府际合作治理的属性 下列叙述何者有误?
  a府际合作治理的权利主体趋于一元化 b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制度的设计

请问B答案是错在哪里了?

府际合作治理并不是一种制度的设计
而是一种理论....一种政策网络模式
府际合作治理只是讲说中央+地方+民间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合作协力模式
并非有某种制度来加以规范


3.自治监督机关如于备查程序中发现地方自治团体所为系属违法,应不予备查而非予以函告无效

  为何这段描述是错误的呢?

地制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
地方自治团体之决议事项无效者,由上级自治监督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地制法第30条第4款之规定
地方自治法规发生抵触无效者,由上级自治监督机关或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2 15:36 |
yamapii495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但是第二题 答案是说a错 照您的解答应该是b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2 17:30 |
linccg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浅见:

第二题,权力一元制:地方政府权力集中于地方议会。EX:英国。我国属权力分立制。

3.自治监督机关如于备查程序中发现地方自治团体所为系属违法,应不予备查而非予以函告无效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条,合法性监督,手段包含:撤销、变更、废止、停止执行、命令作为义务、代行处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0-05 21:23 |
洛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关于府际合作治理的属性 下列叙述何者有误?
a府际合作治理的权利主体趋于一元化 b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制度的设计

感觉上两个都像是错的呢?
a主体应趋向多元化(参空大行政学报,第13期,P233,<地方志李与地方政府角色职能转变>)
b府际合作治理是提供推动地方事务的新途径(参国立空中大学,2006年12月出版,P358-359,<<地方政府与自治>>,吕育诚、许立一 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4 20: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6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