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3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練習1
甲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1:1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某甲有二子,全家出遊,因二子吵架,甲一氣之下將二子丟入河中(深),甲後來僅救回一子,甲有無刑責?
2同上,但係二子不小心摔河中,甲亦僅救回一子,甲有無刑責?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1:2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5 21: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某甲有二子,全家出遊,因二子吵架,甲一氣之下將二子丟入河中(深),甲後來僅救回一子,甲有無刑責?
2同上,但係二子不小心摔河中,甲亦僅救回一子,甲有無刑責?


1.故意殺人既遂 + 故意殺人中止未遂 → 想像競合

2.義務衝突:
A說:無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B說: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1: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某甲有二子,全家出遊,因二子吵架,甲一氣之下將二子丟入河中(深),甲後來僅救回一子,甲有無刑責?
-->.若從輕考量的話.適用294-1與2項併罰

2同上,但係二子不小心摔河中,甲亦僅救回一子,甲有無刑責?
-->冰咖啡+1
但是也可能有"無妨果可能性說":也就是在第一階不該當不作為犯之要件
當然這是"自創的第三說"(加冰大的前二說)表情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0:4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保證人義務(危險前行為,法代),又其行為是殺人行為,僅能救一個時.發生義務衝突困境.
  兩個法益,
  死亡的:殺人即遂
  未死的:成立殺人未遂..(中止犯)
  都沒有超法規阻卻事由,爭點在此?為何沒有?
  還是必須有,因為期待可能性,真的只能救一個,所以對已死之子,成立阻卻違法之超法規阻卻事由?
2典型的超法規阻卻事由.

這一題,還可以再討論下去?為何沒有義務衝突?難道只能在父母的保證人地位,才可以.在危險前行為就不可以?如何說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7:1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17: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保證人義務(危險前行為,法代),又其行為是殺人行為,僅能救一個時.發生義務衝突困境.
  兩個法益,
  死亡的:殺人即遂
  未死的:成立殺人未遂..(中止犯)
  都沒有超法規阻卻事由,爭點在此?為何沒有?
  還是必須有,因為期待可能性,真的只能救一個,所以對已死之子,成立阻卻違法之超法規阻卻事由?
2典型的超法規阻卻事由.

這一題,還可以再討論下去?為何沒有義務衝突?難道只能在父母的保證人地位,才可以.在危險前行為就不可以?如何說理?


首先,要從義務衝突下手:
1.意義:
  所謂義務衝突,是指行為人同時面臨數個互相不相容的義務,而無法同時履行的情況。
2.成立要件:
  (1)同時有數個不相容義務存在。
  (2)衝突之狀況非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引起。
  (3)基於優越利益保護原則,須履行較高的義務。
3.本題由於衝突狀況是由行為人之故意行為所引起,故不得主張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

---------------------------------------------以下是第二部分--------------------------------------------
本題狀況屬於等價的義務衝突,甲僅救回一子,應如何評價:(以下補充摘自個人筆記,我記憶不好只記得結論表情)
1.阻卻違法說:基於「不可能之事,即無履行之義務」【通說】(救命......筆記寫得太簡略,自己都看不懂= =")
2.阻卻責任說:基於生命法益的絕對保護原則及無從比較性,不可能符合優越利益保護原則,故不能阻卻違法,
  只能依無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6 19:4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8: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