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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採故意之結合:所以他是271殺人+337侵占脫離持有物品罪併罰(50)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0 22:39 |
小帆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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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像有點久遠了,那因為我剛好看到,就順道寫一下我念到的內容為何

形式結合犯與實質結合犯其區分是以法條顯現的方式來區分,
形式結合犯:形式上由兩個獨立構成要件結合,即由法條上即可
          知。如第332條的第一項即為328+271等
實質結合犯:可由構成要件中分析得知,如328,分析可知其由
          304和320相結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08 23:24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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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328=304+320
個人另有部分不同見解
管見以為:
應改為328之學理上構成要件,較接近,302構成要件+竊盜之客觀要件部分─破壞人持有關係重新建立自己之持有關係
302是使他人無法自由作為,而304則係強制使他人作為
強盜應屬前者
至於區別實益,可能在於時效之起算、共犯加入、脫離關係之時點、中止、既未遂犯之判準,以及刑罰之論處等
以上個人粗鄙意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09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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