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49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请问,
1风险来自,客观归责理论
2物色,来自实务
3客观TB来自刑28

为什么着手可以用以上这三个综合概念来检验?
又为什么用这三个概念来检验?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1-03 17:5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是综合概念检验,而是此种着手概念,
以此等三种不同观点,各有不同,我采物色说(实务:物色财物接近财物)
当然,也可以采主客观理论.
答题,不须拘于一说.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22:2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风险说:风险提升至直接危险性
2.物色说:最高法院82-2次刑议.采三编日本判解.物色金近财物.
   用眼睛搜寻.使用手电筒
3.构成要件说(形式客观说):是否以为之构成要件之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22:43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03 22:4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风险说:风险提升至直接危险性
2.物色说:最高法院82-2次刑议.采三编日本判解.物色金近财物.
   用眼睛搜寻.使用手电筒
3.构成要件说(形式客观说):是否以为之构成要件之行为

1.风险说:实质客观说
2.物色说:主客观混合说
3.构成要件说:形式客观说

以上是胡说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1-03 23:19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03 23: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风险说:实质客观说
2.物色说:主客观混合说
3.构成要件说:形式客观说

以上是胡说表情


什么说??记这么多,都是乱说...哈~
我只记得通说、实务及待会要早点睡说
晚安~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3 23:55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03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