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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搜证产品触犯妨害秘密罪之迷失
搜证产品,顾名思义能取得证据并纪录的器材都是搜证器材 举凡录音机.照相机.摄影机,能录拍影音的手机.MP4.望远镜等,甚至一个USB储存器﹙大姆哥﹚ 都可以用来搜证,就是搜证器材。 最近新闻媒体经常报导警方大张旗鼓取缔贩卖监听监视等搜证器材的商家 现今执法单位认定触犯妨害秘密罪的搜证器材是基于何种标准? 从警方查获的违法商品中,大多是体积小方便性佳,或是伪装后不易被辨识的录音和录影器材, 如此的取缔标准将使得摄影机.手机.MP4等厂商往后不敢将其产品设计更小, 也不敢生产长得不像摄影机的摄影机,不像手机的手机,不像MP4的MP4, 否则皆触犯妨害秘密罪,这样的执法尺度如何令人信服。 搜证器材用于侵犯隐私确实是一利器,但相同的东西在保障个人权益上同样也不可或缺 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受威胁.恐吓.诈骗.不公不义的情事,可又苦无证据去举发, 若没有这些搜证器材来收集证据,那人们的权益如何保障,冤屈如何平反? 这类的产品正负面用途皆有,既然刑法上已规定侵犯隐私行为的刑责, 又何必将它正面的用途也一概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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