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总有,没听过,
就我的了解,
民法物权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别共有、区分所有,
其中共有的常态就是分别共有,除非有共同关系,才会被归类为公同共有,
至于共同关系种类如遗产、信托、夫妻财产制、祭祀公业,
分别共有常见的如合资购买厂房、埋藏物的发现、因附合或混同事实的发生而形成分别共有,
区分所有常见的如公寓、大厦。
总之这三种的区分,先看标的是不是建筑物,
若不是建筑物直接无视区分所有,往分别共有,再看有无共同关系,有则是公同共有。
若是建筑物
则再看是否需要共有楼梯、隔壁、走廊、厕所,若需要则是区分所有,若无往分别共有,再看有无共同关系,有则是公同共有。
以下是法条依据:
分别共有:乃数人按其应有部份,对于一物共享其所有权之谓。此种共有为共有之常态,故亦成「通常共有」,我民法第八一七条迳称为「共有」。
公同共有:乃数人基于公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之谓。公同共有既基于公同关系,即缺此关系即不得谓之公同共有,惟此关系就如何始发生,依我民法之规定,其原因有二:(1)法律规定者:如数继承人对于未分割之遗产(民一一五一)。(2)契约订定者,如合伙契约。此外亦有由单独行为(遗嘱)或习惯而生者,如我国之祠堂。
区分所有(799):所有者即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其所有权之行使,仅能及于所分有之部分,而不能达于全部,此有与分别共有相同;但如楼梯、隔壁、走廊、厕所则是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