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總有,沒聽過,
就我的瞭解,
民法物權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區分所有,
其中共有的常態就是分別共有,除非有共同關係,才會被歸類為公同共有,
至於共同關係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
分別共有常見的如合資購買廠房、埋藏物的發現、因附合或混同事實的發生而形成分別共有,
區分所有常見的如公寓、大廈。
總之這三種的區分,先看標的是不是建築物,
若不是建築物直接無視區分所有,往分別共有,再看有無共同關係,有則是公同共有。
若是建築物
則再看是否需要共有樓梯、隔壁、走廊、廁所,若需要則是區分所有,若無往分別共有,再看有無共同關係,有則是公同共有。
以下是法條依據:
分別共有:乃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物共享其所有權之謂。此種共有為共有之常態,故亦成「通常共有」,我民法第八一七條逕稱為「共有」。
公同共有:乃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權之謂。公同共有既基於公同關係,即缺此關係即不得謂之公同共有,惟此關係就如何始發生,依我民法之規定,其原因有二:(1)法律規定者:如數繼承人對於未分割之遺產(民一一五一)。(2)契約訂定者,如合夥契約。此外亦有由單獨行為(遺囑)或習慣而生者,如我國之祠堂。
區分所有(799):所有者即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其所有權之行使,僅能及於所分有之部分,而不能達於全部,此有與分別共有相同;但如樓梯、隔壁、走廊、廁所則是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