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99-1第4項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請問這裏的繼受人和特定繼受人有何不同?
繼受人是指一般繼受人 如繼承人 特別繼受人是指如買賣關係所生的繼受人是依約定產生 民法799條的第3和第4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請問這條的第3和第4項是什麼意思呢?第3項是指專有部分經規約約定可以供所有建築物所有人共同使用??意思是我買的住宅如果經規約約定,可以讓大家都來用的意思嗎@@?
當然規約要你同意呀第4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這裏也有看不懂的
區分所有人是指全部的住戶嗎?
對
建築物共有部分是指像健身房那些的嗎?
究所有公共設施都算 如樓梯間 地下室 停車場
基地之應有部分是指什麼丫???蝦咪是基地?
就是區分所有市樹餘分別共有 他有應有部分
乃抽象的存在於各個點上 非實質的存在於特定的部分 而基地就是只建築物所依存的土地
因為區分所有通常超過兩樓 所以不大可能對基地特定部分單獨有所有權
基地之應有部分和專有部分面積及專有部分總面積各指什麼呢???
就是樓地板面積的總合 每一樓的面積加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