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8801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竞合与身分犯
  
问题一
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竞合
ex甲冒乙之名伪造支票一张并冒丙之名背书
1.甲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系数行为触犯数罪名 并罚之
2.甲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属于一行为一法益应成立法律单数之特别关系 仅成立伪造有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7 02:40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问题一
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竞合
ex甲冒乙之名伪造支票一张并冒丙之名背书
1.甲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系数行为触犯数罪名 并罚之
2.甲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属于一行为一法益应成立法律单数之特别关系 仅成立伪造有价证罪
3.甲伪造有价证罪与伪造私文书罪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像想像竞合犯从一重伪造有价证罪处断

我觉得补习班的是正确的 应为有价证券应该系当然具有伪造文书的行为
故其所侵害的应该算同种法益 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不是想像竞合

在写申论题时突然卡在这里 补习班的答案是 2 但我觉得应该是 3
请各位前辈帮我解惑  


问题二
ex甲夫为公务员乙妻非公务员某日由乙把风甲将职务之公款携走
甲:成立336公务侵占罪
乙:实务见解依30条第1项成立28+336公务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学说认为无身分之人无法成为纯正身分犯之行为主体
  仅为教唆或帮助 故乙成立30+335侵占罪之帮助犯
请问以上的论述正确吗 请各位前辈帮我解惑  

我印象中好像是实务若有共同谋意  31甲336 乙335 28
学说 业务侵占为纯正身分犯  所以其无侵占者无法另成立335
仅能成立336 28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17 03:4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7 03:2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ex甲冒乙之名伪造支票一张并冒丙之名背书
201-I(伪有价证券)
210(伪造文书).217(伪签署押)----(吸收)--->210(伪造文书)

想像竞合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或一行为犯数罪名.而这次是一个伪造
有价证券与私文书之行为.侵害同一种社会法益.对210(伪造文书)为
泛指所有文书.而201-I(伪有价证券)为本案专属之所以以是一个伪造
行为成立210(伪造文书)与201-I(伪有价证券)之下
-------------->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论201-I(伪有价证券)


ex甲夫为公务员乙妻非公务员某日由乙把风甲将职务之公款携走
甲:336-II
乙:
把风->最高法院95-22次刑决
帮助他人.而参与犯罪其中.为之为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
->刑法31条第一项.论336-II之帮助犯.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其中.为之为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
->刑法31条第一项.336-II之共同正犯又.惟.依不具身分之下.论336-II之帮助犯.

 
把风->犯罪之配论.他是正犯
->刑法31条第一项.论336-II之共同正犯.依不具身分之下.论336-II之帮助犯.
 
惟.以犯罪支配论而言.乙具备正犯之身分.又应乙不具特定之身分之格或条件.
故不得论以刑法336-II正犯之身分.而刑法31-II.乙不具特定之身分之格或条件之下.
基罪刑不可分而论以通常之罪科以通常之行.应此乙之行为论以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以上为个人猜测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7 03:28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问题二 :
参考一下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8128
不过这一题应
贪污治罪条例第 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
元以下罚金:
一、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者。
二、藉势或藉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三、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购办公用器材、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违禁物品或漏税物品者。
五、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罚之。
加上
刑法 第 28 条 为宜
因本法无身分之加减刑
故公务员乙妻亦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17 12: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0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