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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立法院公聽會都講過了並有影音檔備份,有興趣的可以去ptt的medstudent版爬文。 可受公評之事不構成公然侮辱或毀謗,恐嚇我的注意,所有發言我都有備份。 提醒你,恐嚇是告訴乃論。如果我自認為有害怕及受威脅的感覺,恐嚇就算成立喔!
退一步言 1.刑法310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有關公益,無但書適用。
刑法311條第三項-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大法官會議解釋509號--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 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 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 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要指正別人前,你搞清楚了嗎?
[ 此文章被medbiotec在2009-05-26 15: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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