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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出售乙电脑如系邮购或访问买卖: 对于消费者购买邮购商品后后悔,我国现行法规定有相关保护规定,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之消费者,对所收受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惟此项规定于一般消费并无准用,意即不属于邮购(型录、电视、网路等)买卖或路边的访问买卖,或商家有为特别的承诺者外,一般性购物是无法任意主张退换货。本件甲出售电脑于乙,如系邮购或访问买卖,则乙可于7日内不具理由主张解约。
二、甲出售乙电脑如系一般性买卖: 查本件乙欲取消契约之原因,系因甲出售电脑未开立发票,而将该电脑以9折价计,有涉及逃漏税之虞。依据税捐稽征法第41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甲未开立发票之行为涉及逃漏税,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民法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故乙可主张甲出售电脑涉嫌逃漏税捐,系属违反民法71条之强制禁止规定,该买卖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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