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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出售乙電腦如係郵購或訪問買賣: 對於消費者購買郵購商品後後悔,我國現行法規定有相關保護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之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惟此項規定於一般消費並無準用,意即不屬於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或商家有為特別的承諾者外,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退換貨。本件甲出售電腦於乙,如係郵購或訪問買賣,則乙可於7日內不具理由主張解約。
二、甲出售乙電腦如係一般性買賣: 查本件乙欲取消契約之原因,係因甲出售電腦未開立發票,而將該電腦以9折價計,有涉及逃漏稅之虞。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甲未開立發票之行為涉及逃漏稅,違反法律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乙可主張甲出售電腦涉嫌逃漏稅捐,係屬違反民法71條之強制禁止規定,該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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