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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出差
甲妻乙趁甲出差時,邀約外遇男友丙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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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18:30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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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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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涉及到侵入住宅罪中「無故」之解釋,也就是說,到底須要住宅使用人中部份人之同意,
就不算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還是要全部住宅使用人之同意,才能阻卻本條文之成立。

一、按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惟何謂「無故」,學說上有如下之看法:
A、須得所有使用該住宅人之同意,若住居權未能一致同意他人進入住宅時,應成立本罪。(林山田師)
B、應區分成「潛在衝突」或「顯在衝突」(甘添貴師)
    「潛在衝突」是指,在現場者同意,不在現場者不同意,若為此情形,應以在現場之意思為優先
      ,得其同意而進入者,應不成立本罪。
    「顯在衝突」是指,在現場者,有些同意,有些不同意,若處於此況,即使有部分同意,該同意應非有
      效之同意,進入住宅之人應成立本罪。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12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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