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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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向乙购买普通音响一台,乙误取高级音响交付 即属意思表示不一致中错误之意思表示,依民法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 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 限。(88条1项)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88条2项)
(二)乙要如何主张才能把高级音响取回? 表意人(乙)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把高级音响取回;但要件有三: 1.错误非由表意人的过失所致 2.错误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 3.未逾越除斥期间
(三)若甲已经将该音响转卖给丙,乙得否向丙主张要取回音响? 依民法第91条错误表意人之赔偿责任,乙若依第88条及第89条之规定撤销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对于信 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之相对人或第三人(丙),应负赔偿责任。但其撤销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 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结构采大小前提与结论之三段论法,务须注意结论系由前提条件所推出,本题(三)结论部分与前(一)(二)关连性不足,且引用民89之无关条文,显未依题旨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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