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9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土地
甲有一笔土地登记为其所有,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3:58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修正:
第 767 条
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

我不知蓝色字的意思
本应该可以,但又因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再因
释字107号解释
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所以应该可以吧~~
 
不知还有没有错误,请大大指正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08 15:45重新编辑 ]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8 14:14 |
song81189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物上抵押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何以提及物上抵押权?愿闻其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4:3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注意已经二十年了唷
是不是要讨论一下消灭时效的问题
注意释字107号解释的见解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5:00 |
changn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无权占有甲经登记之土地,可能构成刑法第320第2项之窃占罪,
甲可提起刑事告诉,并可依民法第179条主张乙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利益,
及民法第767条主张排除乙之无权占有。

惟乙之无权占有系自民国77年元月开始,而甲至97年2月始主张返还土地,
则是否有取得时效及请求权时效问题?

依释字第107号解释意旨,民法第769条、第770条,仅对于占有他人未登记
之不动产者许其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而关于已登记之不动产,则无相同之规定,
足见已登记之不动产,不适用关于取得时效之规定,为适应此项规定,其回复请求权,
应无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甲仍得向乙诉请返还土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0 11: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91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