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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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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土地
甲有一筆土地登記為其所有,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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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8 13:58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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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我不知藍色字的意思
本應該可以,但又因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再因
釋字107號解釋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所以應該可以吧~~
 
不知還有沒有錯誤,請大大指正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08 15:45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8 14:14 |
song811895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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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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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何以提及物上抵押權?願聞其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8 14:3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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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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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經二十年了唷
是不是要討論一下消滅時效的問題
注意釋字107號解釋的見解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8 15:00 |
chang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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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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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無權占有甲經登記之土地,可能構成刑法第320第2項之竊占罪,
甲可提起刑事告訴,並可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乙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
及民法第767條主張排除乙之無權占有。

惟乙之無權占有係自民國77年元月開始,而甲至97年2月始主張返還土地,
則是否有取得時效及請求權時效問題?

依釋字第107號解釋意旨,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
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
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
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甲仍得向乙訴請返還土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0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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