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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诉-房屋
甲对乙起诉请求乙返还无权占有甲之A屋,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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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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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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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7 21: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对乙起诉请求乙返还无权占有甲之A屋,甲于受法院判决败诉确定之后,可否再以乙为被告,另依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其返还同一栋A屋?
拟答:
甲不得再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以下同)第25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又第400条谓,除别有规定外,确定之终局判决就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此亦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盖凡案件一经判决,即有确定之效力,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审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作用即在避免重覆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甚或造成裁判两歧,法律见解不一,而致人民无所适从,损及国家司法之威信。故案件一经起诉,于诉讼系属中,不得更行起诉;裁判一经确定,不得再行声明不服,以维护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及本案判决之实质确定力。
本题中,法院于乙无权占有A屋一案判决甲败诉,甲欲再就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对乙提起告诉返还A屋。此前后两诉之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皆相同,惟诉之声明不同。如即认其非为同一事件,而任其提起别诉,便会有造成裁判矛盾之余。是以,乙不得再提起后诉,以避免两诉并存,使裁判矛盾发生。

感谢诸位先进提点,文做以下修正:

甲不得再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以下同)第25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又第400条谓,除别有规定外,确定之终局判决就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此亦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盖凡案件一经判决,即有确定之效力,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审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作用即在避免重覆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甚或造成裁判两歧,法律见解不一,而致人民无所适从,损及国家司法之威信。故案件一经起诉,于诉讼系属中,不得更行起诉;裁判一经确定,不得再行声明不服,以维护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及本案判决之实质确定力。
依旧诉讼标的理论与实务见解,前诉本于所有物之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标的,后诉本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标的,其前后两诉之诉讼标的既不同一,自不授既判力之拘束(42年台上字第1352号)。然依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所确定者,系该诉讼标的之法律上地位,非实体法上之请求权,故仍应受既判力之拘束。管见以为,于请求权竞合情形时,应采新诉讼标的理论,俾一次解决纷争,免生矛盾。
本题中,甲先以所有物返还为请求遭法院判决败诉,后欲以租赁物返还为诉,此前后两诉系同一受给权,爰不得重复请求。又前后两诉之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皆同一,惟诉之声明不同。如即认其非为同一事件,而任其提起别诉,便会有造成裁判矛盾之余。是以,乙不得再提起后诉,以避免两诉并存,使裁判矛盾发生。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8 11:54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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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涉及诉讼标的理论学说…

依旧诉讼标的理论(实务):诉讼标的为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故区分诉讼标的的异同,以实体法所规定之权利为标准。
请求权基础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故本题情形,虽原、被告相同,且以同一房屋为诉讼客体,但前诉以民法767第1项前段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请求权基础,后诉则以民法455之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为基础,故前后二诉不同,无民诉253更行起诉之禁止或民诉400既判力之适用。


I'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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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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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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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台上第1352号要旨:
被上诉人前对于上诉人请求返还系争土地之诉讼,系以上诉人无权占有,本于所有物之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标的。本件诉讼则主张该土地租赁契约已经终止,本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标的,前后两诉之诉讼标的既不同一,自不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列。
47年台上第101号要旨:
物之所有人本于所有权之效用,对于无权占有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所有物,与物之贷与人,基于使用借贷关系,对于借用其物者请求返还借用物之诉,两者之法律关系亦即诉讼标的并非同一,不得谓为同一之诉。
73年台上第3292号要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惟于判决主文所判断之诉讼标的,始可发生。若诉讼标的以外之事项,纵令与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有影响,因而于判决理由中对之有所判断,除同条第二项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该判决已经确定而认此项判断有既判力。

诉讼标的理论:
旧诉讼标的理论︰旧诉讼标的理论系以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请求权、形成权)作为认定诉讼标的之标准。是以在诉讼程序中认定有无重复起诉禁止、有无变更追加、前诉确定后后诉是否受既判力遮断等问题,便以是否具有不同之实体法上权利关系为决定。
新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系以诉讼法上当事人以诉之声明及原因事实所共同呈现之法律上地位(给付地位、形成地位)作为认定诉讼标的之标准。若诉之声明及原因事实个数有所不同时,尚区分有一分肢说、二分肢说、新实体法说等副次理论,决定诉讼标的的个数、有无重复起诉禁止、既判力遮断之范围等问题。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在新诉讼标的理论下多仅是用以认定该法律上地位(诉讼标的)之依据及理由(攻击防御方法)。



近日心得,果如版大所言,在无任何法学基础下,以自行阅读教科书方式准备国考,定事倍功半。选择一本适合的参考书,用辛苦读,韦编三绝,定事半功倍。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8 12:23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8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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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解决纠纷(诉讼经济)而言,当然是新诉讼标的理论较好,但是这是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邱师所言的法官的阐明义务、公开心证……等一堆学说OR须委任律师)才行的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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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8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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