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4-12 10:57 发表的 :
23个月
计算如下:
羁押被告,审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诉108条第5项
延长羁押期间,审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所以审判中-第一审: 3+2*3=9
第二审: 3+2*3=9
第三审: 3+2=5
共计23个月
话说,以上是指一般情形....
但注意
2楼大大的见解是没错的 刑诉108条第五项
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长一次为限。审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
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
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换句话话
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重本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不受此限制的
但是一般案件也别高兴太早
同法条第六项
案件经发回者,其延长羁押期间之次数,应更新计算。
案件经发回者,更一审、更二审、更三审,不够,再发回....
呵呵....关关关关......慢慢关吧!关到你放弃上诉为止.....
唉!台湾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