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4-12 10:57 發表的 :
23個月
計算如下: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第一審: 3+2*3=9
第二審: 3+2*3=9
第三審: 3+2=5
共計23個月
話說,以上是指一般情形....
但注意
2樓大大的見解是沒錯的 刑訴108條第五項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
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換句話話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重本刑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不受此限制的
但是一般案件也別高興太早
同法條第六項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案件經發回者,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不夠,再發回....
呵呵....關關關關......慢慢關吧!關到你放棄上訴為止.....
唉!台灣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