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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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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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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羈押期間
請問 於偵查中羈押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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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提出我國刑訴立法爭議問題(考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6 20:05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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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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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08條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最長應該是要再分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有所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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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法條正確,惟應依法條內容【直接】答覆所問較妥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6 20:1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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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無限期  請參照刑訴108第5、6項

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該要修正的地方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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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直接切合題旨答覆所問,並提出立法缺失之爭議點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6 23:52 |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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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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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個月
計算如下: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第一審: 3+2*3=9
               第二審: 3+2*3=9
               第三審: 3+2=5
共計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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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雖計算得很辛苦,但仍忽略了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罪名之情形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5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12 10:5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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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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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4-12 10: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3個月
計算如下: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第一審: 3+2*3=9
               第二審: 3+2*3=9
               第三審: 3+2=5
共計23個月

話說,以上是指一般情形....

但注意2樓大大的見解是沒錯的

刑訴108條第五項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換句話話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重本刑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不受此限制的表情



但是一般案件也別高興太早
同法條第六項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案件經發回者,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不夠,再發回....
呵呵....關關關關......慢慢關吧!關到你放棄上訴為止.....表情
唉!台灣的立法!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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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詳細解析本題立法缺失之爭議問題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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