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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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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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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以下何种行为违反着作权法?
请问以下何种行为违反着作权法?
1.中央机关依法令所举办之考试,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供为试题之用
2.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3.甲在公共图书馆为小朋友朗讀儿童讀物
4.某行政机关为编制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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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6 12:15 |
hinetr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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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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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影印教科书供上课学习时使用也会违反着作权法吗?
问题一:仅供个人使用的话....违反的程度为何
问题二:若是有五人以上同时影印的话呢?
希望=.=各位先进给个意见吧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6 13:00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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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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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
公开播送:指基于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着作内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第 24 条第1项
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播送其着作之权利。

第 92 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47条第3项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公开播送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题示第2的情形,一、机构不是学校或教育机构,二、目的不是教育目的,所以不符合47条第3项的合理使用范围;三、未得着作权人同意,违反24条。


[ 此文章被风天在2009-04-06 22:30重新编辑 ]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6 19:33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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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机关依法令所举办之考试,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供为试题之用---着作54

3.甲在公共图书馆为小朋友朗讀儿童讀物---着作47③

4.某行政机关为编制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合理引用他人之公开着作50
 
至于
2.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我觉得是在于~未经原着作人同意~这一句话
 
依据着作权法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有错误的话,请各位大大指正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6 20:55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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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二个

以下何种行为侵害着作权?
1.国家财经首长的机要秘书,每天就各报章杂志有关财经评論文章影印,供首长作为决策參考---着作44

3.检调机关撰写诉讼文书得合理引用学者学术着作,用以强化自己的論点---着作52

4.新闻媒体为新闻报导之需要,合理引用行政机构所公开发表之统计數据---着作49



2.某行政机关重制甲撰写之书籍100 份,作为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着作47
   应该是少了合理范围内的言语之类吧


有错误的话,请各位大大指正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20 20: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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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0 19:12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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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4-06 12:15 发表的 请问以下何种行为违反着作权法?: 
1.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2.某行政机关重制甲撰写之书籍100 份,作为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


按着作权法第44条规定,凡国家机关欲符合"合理使用"而重制他人着作者,其构成要件有下:
一,主体须为中央或地方机关(行政法上或有称官署者)。
二,须基于立法行政之目的。
三,仅限内部资料使用。
四,需为有必要
五,依该着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无害于着作财产权人之利益

姊姊所指:

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有两大条件未符合上述要件:公司行号非作为内部资料使用
 
某行政机关重制甲撰写之书籍100 份,作为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则系非作为内部资料使用

仅供参考。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2 20:16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2 14:15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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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4-06 12:15 发表的 请问以下何种行为违反着作权法?:
法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知道界线在哪??


姊姊:

请参酌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四款判断基准,以及同条第3,4项,依个案判断。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2 14:32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2 14:26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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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罗武的解说
这题我都快要忘记了 表情
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我那个时候的问题症结在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为何不能适用着作权法第55条,
但后来经过查证,向公众拨放音乐为公开演出,在午餐时间为定期常态拨放,并不适用此条。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2 22:47 |
SH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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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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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问以下何种行为违反着作权法?
可以这样解吗?

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乐作品
着作权法第55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得于"活动"中公开.....而非午餐时间这种平日经常使用

某行政机关重制甲撰写之书籍100 份,作为机关内部员工训练教材
着作权法第44条
机关因"行政"立法所需,认有必要将他人着作列为内部"参考"资料.....1.员工训练好像不符"行政"需要 2.可以"参考"而非直接重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1-01-03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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